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2-11-23 20:43909

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九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当年预算、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增减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财政部审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及时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十八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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