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是声明价值还是实际价值存争议
在今天的二审开庭中,托运的物品到底应该按照运单中的声明价值赔偿,还是按照物品实际价值赔偿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润通达公司委托宅急送公司承运的一个价值18万元的保龄球包在运输途中丢失,该商品的发票也在运送过程中一并丢失。
时间: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黄洁
北京润通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宅急送公司运送一件昂贵的博柏利保龄球包,同时委托其按照该包的声明价值18万元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可当该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后,保险公司和宅急送公司却都拒绝赔偿。为此,润通达公司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此案在一审中,法院曾认定,润通达公司所投保的属于非定值保险合同,意味着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标准,而润通达公司却不能充分证明已经丢失的托运物品的实际价值,因此其索赔理由不能得到支持。
在今天的二审开庭中,托运的物品到底应该按照运单中的声明价值赔偿,还是按照物品实际价值赔偿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据了解,润通达公司与宅急送公司签订承运服务合同约定,润通达公司委托宅急送公司承运快件并代收货款;其中,委托运送的快件需要购买保险的,则保险费率为3‰;若购买保险的快件丢失、破损的,宅急送公司需按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结果赔偿润通达公司。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润通达公司委托宅急送公司承运的一个价值18万元的保龄球包在运输途中丢失,该商品的发票也在运送过程中一并丢失。而交运时,润通达公司曾为该物品投保了保险,并按照18万元的3‰的保险费率支付了保险费540元。
当润通达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他们作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险协议属于“非定值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中的声明保险金额不等于实际的保险价值,保险公司只能根据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由于发票丢失,润通达公司又提供不了其他能够证明物品价值的有力证据,被拒赔。
丢失的物品到底值多少钱?根据润通达公司主张,他们托运的龄球包价值人民币18万元。
“在我们的货运单上确实记载了承运货物的价值是18万元,可作为承运方,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审核货物的实际价值。”宅急送公司代理人表示。
保险公司也认为,其与宅急送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协议项下的保险都为非定值保险合同,宅急送公司虽然是按照运单上声明价值进行投保,但这个声明价值并不等于保险价值。
“我们在承保时认可投保人的声明价值只是为了让交易更加简便,因为出险的毕竟是极少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要求真正出险的被保险人提供证明,证实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即可。”保险公司代理人说,在这起案件中,正是由于润通达公司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才导致得不到赔偿。
对此,润通达公司反驳称,在当初托运物品时,没有任何人告知其投保的属于非定值保险合同,需要根据投保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更没有人提醒他们要保存好相关的单据,以备理赔时需要。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吸引了不少媒体现场旁听。由于双方始终争议较大,且被上诉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