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可交易特定品种期货
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国政府网昨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将非法期货交易场所查处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同时,新修改的条例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期货新产品的推出,以及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解释称,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监管以及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也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需要预留了空间。考虑到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修改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