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新条例为外资入市预留空间
《条例》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管权仍未明晰,成为此次修订的一大遗憾。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条例》目前市场大量存在的、没能进入四大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应属“非法期货交易”之内。
【财新网】(记者 范军利)11月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一方面适应期货业创新、发展所需,为境外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参与交易预留了空间,并使商业银行首次获准能够参与期货交易。另一方面,市场关注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监管认定在本次条例中仍未明确,这一“监管真空”地带对中远期交易市场发展仍然形成障碍。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北京工商大学期货证券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告诉记者,此举是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另外,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次监管松绑之后,境外投资机构及商业银行将首次获准参与国内期货市场。”胡俞越表示,目前中国期货市场28个品种中,除股指期货允许QFII参与外,现有的27个商品期货,均未引进境外投资者。“中国期货市场不能自娱自乐,这次《条例》修改,希望能通过原油期货寻找到对外开放的突破口。”
《条例》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管权仍未明晰,成为此次修订的一大遗憾。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
但根据《条例》,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条例》目前市场大量存在的、没能进入四大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应属“非法期货交易”之内。
胡俞越表示,事实上,作为OTC市场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对象也是集中交易的标准化的远期合同。“像这种既属于期货交易又未能进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本身就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
《条例》第七十五条称,“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将取缔非法期货的监管权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可能引发比之前更为混乱的后果。”胡俞越认为,此前37号文中,“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当时,省级地方政府介入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管,已经导致清理整顿效果不明,此番更低一级地方政府入手,后果难料。
业内呼吁,尽快出台规范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做到“有人管、有法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