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信用卡,请别再“考验”消费者

吴雨、黄冠 | 2012-10-30 23:34 609

在今年上半年,国内信用卡发卡量已突破3亿张。持卡人在享受信用卡透支带来的便利时,必须考虑自己的债务承担能力。银行并不是公共事业单位,却享受了按月收取部分持卡人“滞纳金”的权力。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吴雨、黄冠)在今年上半年,国内信用卡发卡量已突破3亿张。刷卡消费在改变人们消费习惯的同时,却因信息告知不充分、收费及罚息不合理等问题不断考验、困扰着持卡人。个中原由,值得反思。

  近年来,各大银行纷纷在信用卡发行上“跑马圈地”。在银行营业厅,一见到一次存、取、汇款数万元的客户,工作人员就主动推介信用卡。一些人还打着银行旗号到处设摊,甚至以赠送平底锅或拉杆购物车等物品为“诱饵”,向人们推介信用卡。然而,与办理信用卡的热情、周到相比,人们要挂失或取销信用卡则繁琐得多。

  银行具有企业性质,发行信用卡绝不是图个“赔本赚吆喝”。与银行打交道,持卡人一定要谨记“魔鬼藏在细节中”。办卡时,人们只要一签下自己的名字,就会变成“持卡人”,却没人告诉你有的信用卡无需激活就默认使用,没人告诉你滞纳金、利息、取现手续费的计算方式。一旦出现纠纷,对银行最有利、对客户最不利的条款便要发挥“魔力”,置持卡人于“被动挨打”的地步。

  持卡人在享受信用卡透支带来的便利时,必须考虑自己的债务承担能力。刷卡消费之后,如果你每月向银行交付的是最低还款额,尽管信用记录不受影响,但是未还清部分的贷款利率要比正常利率高得多;如果到期没还全款,即使差一元也要按全额计息;如果外币账户和人民币账户都有透支,若不提前说明,银行默认先存入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只要稍一疏忽,“天价罚单”就随之而来。

  银行并不是公共事业单位,却享受了按月收取部分持卡人“滞纳金”的权力。目前,“滞纳金”收取标准规定了“5%”下限。这一标准,暗含着“利滚利”,也意味着远远高于贷款利率。“滞纳金”收取标准和每月收取的形式,银行只是单方面规定在合同中,定价的合理性从未与消费者进行过协商,也未向消费者出具第三方作出的评估。像这样的“霸王条款”,容不得半点商量。如果你选择做持卡人,只能用耐心和毅力接受考验。

  古人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当前金融界的一些规则,越来越让人看不懂。信用卡对于刺激消费、活跃经济大有裨益,然而持卡人为什么不得不像防“小人”一样防着银行乱收费、乱罚息呢?银行如果透支了信任或滥用了信任,受损面岂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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