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查理财旁氏骗局 操作风险管理温州案例

2012-10-19 17:571218

直到2012年9月5日晚11时,洪女士  接到支行行长电话通知,理财资金被挪用,公章是假的,资金没进入银行系统。和洪女士一样,其他三名客户基本都与该银行有业务往来,并且都是夏某的熟人。

  在目前经济形势较为严峻复杂的情况下,银行此前一些已经得到治理的违规,甚至违法现象开始显露。洪女士就亲身遭遇了这样的事情。

  在银行大厅购买了理财产品,在盖有银行公章的文件上签字画押,一切都和在其他银行办理业务一样。但是,资金却并没有进入银行,而是进了客户经理的腰包。洪女士的个案发人深省。

  让她更难以接受的是,挪用她资金的客户经理与其已相识多年。这位客户经理大展旁氏骗局手段,将洪女士的资金用于放高利贷。与洪女士有类似遭遇的客户有多名,被挪用的资金总量多达数千万元。正是由于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客户经理才露出蛛丝马迹。

  根据当地公安局一名警官介绍,涉事的银行客户经理夏某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批捕手续也已经在办理中。

  对于洪女士而言,现在最紧要的就是收回理财资金。目前洪女士已与夏某所在的某股份制银行某支行协商还款问题。问题的另一关键是,为何事件就发生在营业大厅而银行却称毫不知情?银行的操作风险防范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会引发哪些思考?

  银监会历来重视操作风险管控,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的定义、量化、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银行的操作风险管控将面临新的压力与挑战。

  关健点之一:

  资金为何未进银行

  洪女士与夏某已相识多年。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洪女士到该支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夏某向她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这项产品是为贵宾客户提供各类人民币、外币理财产品,由本外币存款,本外币理财、股票、基金、国债、信托、保险、委托贷款等产品组成,收益高于传统存款产品。50万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的外币为起点。预期综合理财年收益为7%。

  此后洪女士先后购买了1550万元,一年到期后,收益为108万元。这部分本金和收益都按期到账。

  在此情况下,洪女士加大了投资金额。根据洪女士的数份合同记录显示,从2011年11月14日至2012年8月29日,分12份陆续购进此类理财产品共2400万元。

  由于有之前的“良好”投资记录,洪女士并未发现异常。直到2012年9月5日晚11时,洪女士

  接到支行行长电话通知,理财资金被挪用,公章是假的,资金没进入银行系统。

  洪女士并非唯一的受害者。

  记者获悉,夏某不仅挪用了洪女士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还牵涉到其他客户。有两笔200万和450万的资金已经登记备案到公安机关。但前述警官没有向记者确认这两笔资金。

  上述两名客户均有借据,由此可见,这些资金可能也没有进入银行系统内。

  关健点之二:循环路径

  另有知情人士透露,此事事发起因是温州某地一家企业出现问题。当时上述银行支行领导得知夏某也有参与这家企业的融资,立马感到情况不妙。夏某交代自己挪用了4名客户的资金,其中包括了洪女士的2400万。

  和洪女士一样,其他三名客户基本都与该银行有业务往来,并且都是夏某的熟人。

  洪女士是当地新电器城的一名商户,夏某当时在附近的城市信用社工作,后来信用社搬离此地,双方中断了业务往来。2004年,夏某主动上门,修复了双方的业务往来,至此几近十多年。正是如此,洪女士才对夏某信任有加。

  让洪女士一直未察觉的另一原因在于之前的投资都能按约结账。这在于夏某的旁氏骗局手段。

  事发后,洪女士夫妻才发觉,此前买理财产品的收益与本金的返还均是来自银行其他客户账户。转出去也是转到其他的客户账号。

  比如,2010年11月12日,洪女士的账户被转给黄某某账户100万。2011年11月12日,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夏某在叶某某的账号下分两次转账给洪女士账户100万本金和7%的“委托理财”收益7万。2011年4月20日,夏某从洪女士账户汇给黄某某账户200万,2012年4月20日,叶某某账户转入200万,用以填补之前转走账户的资金。

  围绕洪女士在上述银行开设的理财产品账户,一般都通过同个账户做本息分开两期转入。牵涉到该银行6人以上的账户资金,累加操控资金额度为3000万元以上。再加上此后尚套其中的2400万,两年时间内,单单围绕洪女士开设的理财账户,估计操控资金起码在5000万元上下。

  夏某如此随心所欲,是基于双方10年来建立的信任关系,洪女士又不熟悉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将银行网银插在客户经理的电脑上,任其自行操作划款。此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漏洞。

  由于理财本金和利息都按时到账,这些客户都未发现异常。直到夏某放高利贷的企业出事,所有问题才得以暴露。

  银行过失之辩

  洪女士当时并未发觉这是银行客户经理私底下的操控。因为每次签订理财合同,都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在客户经理夏某的办公室里签订合同,并由夏某亲自拿到“楼上”盖好公章交予洪女士。

  在签订这份合同之前,客户本人必须在该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并存入相应的资金。记者获得的洪女士该份2012年3月31日签署的理财合同上,不仅有客户和银行客户经理的签字,还盖有“某银行零售业务部”的公章。

  “支行行长告知我,我在银行所购买理财产品竟然是假的,所盖银行的章也是假的。”洪女士称。

  不过,洪女士认为,银行完全负有责任,“我是在银行的员工推荐下,在银行的经营场所(该支行一楼),购买的理财产品。银行的职工、客户经理代表的是银行,和我签订了合同,并盖上了银行的印章。”

  事实上,案发后银行就主动找其协商解决。双方有过几轮洽谈,到目前为止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该事件被定性为涉嫌刑事案件之后,银行就转变了态度。洪女士介绍,“银行认为是夏某将巨额资金转为己有,要我自己承担损失。”

  对此,温州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打金融的律师林达认为,银行员工行为涉嫌犯罪,这是银行和员工之间的事情。但在客户方而言,认定对方是银行的员工才会有此业务往来。何况,合同也是在银行营业场所签订。如果公章是假,银行本身应该也存在风控问题。如果公章是真的,那么银行应该依法负责相应的责任。

  理财合同上公章的真假问题及相关事宜,还需要进一步做出司法鉴定。

  (文中客户、银行客户经理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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