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旗下基金修订基金资产估值相关内容

2007-09-29 21:09 660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修订

  基金合同中基金资产估值相关内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经与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价值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债券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精选基金”)、大成沪深300(5580.813,153.16,2.82%)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300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积极成长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大成创新成长基金”)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景阳(3.812,0.14,3.90%)”)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景福(2.049,0.07,3.33%)”)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稳健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2020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景宏(2.240,0.07,3.23%)”)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5.93,0.06,1.02%)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货币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述12只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合同中的基金资产估值相关内容做如下修改。

  (一)关于估值目的、估值日、估值对象和估值方法的修订

  1、托管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大成价值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和基金资产估值”第(二)条“基金资产估值”第1-4款、大成债券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一)-(四)条、大成精选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一)-(四)条、大成300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一)-(四)条、大成积极成长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一)-(四)条、大成创新成长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一)-(四)条、基金景阳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一)-(四)条和基金景福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一)-(四)条等8项内容统一修改为(相关内容中序号具体格式以合同文本为准):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3、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4、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2、托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成稳健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和基金资产估值”第(二)条“基金资产估值”第1-4款、大成2020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一)-(四)条、基金景宏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一)-(四)条等3项内容统一修改为(相关内容中序号具体格式以合同文本为准):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托管在中国光大银行的大成货币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一)-(四)条修改为: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实际利率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按面值及溢折价之和计算成本。对贴现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每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应收利息,按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按两者差额计算确定应摊销的溢折价。对贴现债券,按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在债券持有期内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含交易费用)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含交易费用)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二)关于估值错误处理的修订

  1、对大成价值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和基金资产估值”第(二)条“基金资产估值”第6款“估值错误的处理”第二段、大成债券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六)条“估值错误的处理”第二段、大成精选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六)条“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第2款“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第一段等3项内容进行修改,并在基金景阳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基金景福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增加第(七)条“估值错误的处理”,具体内容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大成300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六)条“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第4款“差错处理程序”第(5)项、大成积极成长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八)条“估值错误的处理”第4款“差错处理程序”第(5)项、大成创新成长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八)条“估值错误的处理”第4款“差错处理程序”第(5)项等3项内容统一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对大成稳健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和基金资产估值”第(二)条“基金资产估值”第7款“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第二段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在基金景宏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增加第(七)条“估值错误的处理”,具体内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大成2020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八)条“估值错误的处理”第4款“差错处理程序”第(5)项的内容修改为:

  “当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特殊情形处理的修订

  1、对大成价值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和基金资产估值”第(二)条“基金资产估值”第8款“特殊情形的处理”第①项、大成债券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九)条“特殊情形的处理”第1款、大成积极成长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九)条“特殊情形的处理”第一段、大成创新成长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九)条“特殊情形的处理”第一段等4项进行修改,在大成精选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八)条的“特殊情形的处理”、大成300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八)条的“特殊情形的处理”等2处的末尾增加相关内容,并在基金景阳和基金景福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增加第(八)条“特殊情形的处理”,具体内容如下(相关内容中序号具体格式以合同文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大成稳健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和基金资产估值”第(二)条“基金资产估值”第8款的“特殊情形的处理”、大成2020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九)条“特殊情形的处理”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在基金景宏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增加第(八)条“特殊情形的处理”,具体内容为(相关内容中序号具体格式以合同文本为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大成货币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九)条“特殊情形的处理”的末尾增加以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前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上述基金合同的修改自2007年9月29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申购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申购,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非控股股东。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8日发布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旗下管理的基金获配数量披露如下表: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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