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车不符 遭遇事故保险公司欲拒赔
后双方为事故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遂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张某某追偿。
2011年9月20日,杨某某骑摩托车在舒城境内某公路行驶时,与相向而行的张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案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张某某驾驶证为C1证,其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系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同时,杨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故本次事故中原、被告过错责任相当,杨某某、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治伤花去医疗费用39495.28元,修理摩托车花费2700元。另外,杨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双方为事故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遂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某所持的驾驶证为C1证,而事发时其驾驶车辆为重型自卸货车,也就是说,张某某不具有驾驶重型货车资格,依法应属无证驾驶,我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实际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我国驾驶证申领使用的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C1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大型货车需领取B2驾驶证。张某某持C1证驾驶须持B2证才能驾驶的大型货车,应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保险公司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张某某追偿。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杨某某,剩余部分由杨某某和张某某按责分担。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何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