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信托产品开户全面放开 机构投资者扩编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特别规定,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ST股的产品”申请开立资管账户。按照《信托通知》,信托公司可自行开立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或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委托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交易。
银行理财开户正在研究;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ST股的产品”申请开立资管账户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户即日起全面放开,同时业界期待已久的信托产品开户也正式恢复。这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将可公平参与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队伍将进一步丰富、壮大。
记者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获悉,中国结算昨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保险通知》)和《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信托通知》)两项新规,明确信托产品以及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开立和使用资管账户的具体要求和相关结算安排。
按照上述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立资管账户,为其证券投资提供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以外的资金,并开立证券账户属首次规定。
另据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透露,关于银行理财开立证券账户事宜正在积极研究、稳步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特别规定,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ST股的产品”申请开立资管账户。
将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根据2004年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仅可以受托管理其股东保险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但按照2011年保监会监管新规,保险资管公司可通过设立集合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证券交易,进行投资配置。
在此背景下,《保险通知》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立资管账户,为其证券投资提供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委托人或产品名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开立资管账户,以满足保险资金分产品进行单独管理的需要。
同时,《保险通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管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根据保险资管账户的特点,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立资管账户时提交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等材料,而不要求提交相关资金到账的证明文件;要求保险资管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ST股的产品”申请开立资管账户;资管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没有使用、资管合同失效的,中国结算可以对账户予以注销。
中国结算上述负责人表示,《保险通知》的出台,为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了公平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拓展其资管业务需求,也有利于优化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信托产品开户正式恢复
保险资管开户全面放开的同时,信托产品开户即日起也正式恢复。近年来,信托产品发展迅速,业界早已迫切希望恢复信托产品的开户工作。
按照《信托通知》,信托公司可自行开立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或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委托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交易。
为便于信托产品参与证券交易,《信托通知》规定:“一个信托产品每委托一家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可以在沪、深市场各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针对以前部分信托公司开户及使用中存在拆分单一信托计划开立多个账户、信托产品的命名随意性大,信托终止后未按要求及时销户等问题,《信托通知》特别要求,信托公司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交设立信托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信托成立公告等材料,防止发生信托产品募集不成功而开立证券账户问题。
与《保险通知》相同,《信托通知》也特别要求信托产品的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且信托公司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ST股的产品”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此外,《保险通知》还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开立资管账户的方式,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开立资管账户的申请主体、开户方式、申请文件、账户名称等;《信托通知》也对信托产品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管专用证券账户的申请主体、开户方式、申请文件、账户名称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要求。(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