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重大违规将被暂停或取消部分业务资格

侯捷宁 |2012-08-14 09:491416

为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简称《办理规则》)和《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简称《组织规则》)。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简称《办理规则》)和《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简称《组织规则》)。三部规则的发布使协会的自律监察规则体系更加清晰、完整,使自律监察工作有规可依。特别是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和会员将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停止执业、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

  三部规则中,《实施办法》是实体规则,主要规定了惩戒措施的分类及其相关措施。《办理规则》是程序规则,主要规定了案件的适用程序及具体执行流程。《组织规则》则主要对自律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及机构进行了规定。

  “协会出台自律监察制度是一项提高协会公信力、执行力,增强自律管理权威性、有效性的重要举措。”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对于深入推进会员单位归位尽责,提升行业诚信建设水平,保障各项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三部规则遵循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相区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分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惩戒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惩戒措施的种类和各自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

  “作为规范协会自律惩戒行为的基本制度,《办法》对提升证券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证券行业自律管理有效性、维护证券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郁忠民表示。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志刚则指出,《组织规则》最大的特点当属“查审分离”原则。查审分离原则在符合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行政法官”制度,将案件的立案调查环节与审理环节相区分,确保由专门的行政处罚委负责案件审理工作。在证券执法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可以增强协会在自律监察工作中的执法能力,减少查处不力,探索证券执法公平正义的创新体制和可行性路径。

  此外,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协会将着力完善执业检查工作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全面提升自律监察能力。三项制度出台后,协会将加大对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自律规则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规范执业,维护证券行业的三公原则,为行业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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