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中国

巴曙松 |2012-08-12 17:12863

按照银监会的新标准,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2.5%,系统重要性超额资本为1%,即大银行为13.5%、中小银行为12.5%,在一系列假定条件下预计2015年底中国银行 (601988)业存在资本金缺口大约为10000亿元。

  按照银监会的新标准,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2.5%,系统重要性超额资本为1%,即大银行为13.5%、中小银行为12.5%,在一系列假定条件下预计2015年底中国银行 (601988)业存在资本金缺口大约为10000亿元。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2011年6月1日颁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之后,中国银行业践行巴塞尔III的又一举措。

  (一)从资本结构看资本充足率

  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7%,核心资本充足率也达到10.3%。从短期来看,在不考虑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情况下,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部分银行几乎都已经满足了巴塞尔III在2019年的最终要求。然而,从中长期来看,尽管我国银行在实施巴塞尔II时,通过复杂的内部模型法能够节约大量的资本,但在全面实施巴塞尔III的资本要求时,仍有巨大的融资压力。按照银监会的新标准,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2.5%,系统重要性超额资本为1%,即大银行为13.5%、中小银行为12.5%,在一系列假定条件下预计2015年底中国银行业存在资本金缺口大约为10000亿元。

  在巴塞尔III资本的重新定义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存在扣减项目不全、部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法不严格等问题,新的资本定义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的实际资本充足要求更高,还使得补充资本时可选资本减少,短期内在资本监管下的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高银监会和证监会协调监管的要求;同时供给增多将使股票价格下降。而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补充的资本。

  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短期内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急于用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控制银行的风险,可能造成银行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长期规划的实施,以改变资本结构、转变盈利模式,将不利于银行建立长期有效的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更大的可能是倒逼银行一致选择资本市场,最终将成本转嫁给投资者和消费者。

  (二)从银行的资产结构看流动性监管的适用性

  在我国当前的流动性监管体系中,存贷比依然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银行的负债多元化,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不再仅仅是存款,还可以是其他稳定性好、与贷款期限相匹配的负债;银行的资产也朝多元化发展,除了贷款外,还包括其他证券化资产。所以,存、贷款并不能完全反映负债、资产的结构情况,故更不能准确反映出银行的流动性情况。从流动性管理的角度来看,仅仅是匹配存、贷款间的关系就有失偏颇。从国际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管实践来看,存贷比管理正被逐步淡化。

  同时,从监管协调的角度看存贷比的意义,存贷比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较为单一的时期具有较好的信贷投放规模控制以及流动性风险控制的功能,但是在实际决策中很可能加剧监管的顺周期性。例如在外汇占款占据主要基础货币投放渠道时,整个银行体系的存贷比会持续下降,但是随着人民币汇率接近均衡区间,外汇占款增幅减缓,整个银行体系的存贷比指标势必面临持续上升趋势,此时继续维持存贷比指标,则不仅不能适应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的现实,也不能适应整个银行体系存贷比持续上升的现实,同时还强化了政策效果的顺周期性。

  因此,我国流动性监管也应逐步淡化存贷比的监管要求,转向资产负债全面匹配的流动性管理。当然,在对银行进行流动性指标设定时,也应该适应银行业发展变化的特点,不是对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相同的指标来监管,而是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分类监管。

  在银监会推出一系列监管要求时,应当考虑不同的监管政策所产生的叠加效果。这种叠加效果可能造成单个指标的出发点很好,却整体出现了监管过度或不足的局面。如果把拟推行的资本管理办法、杠杆率监管、流动性监管等结合起来考察,基本上都会在客观上增大银行的经营成本、降低银行的收益水平。其内在联系表现为,如果要同时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降低杠杆率、增加对流动性指标的要求,则银行的盈利和净利差水平必须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因为如果净利差水平过低,银行可能选择少放贷款,而采取投资国债等措施来减少资本要求和拨备要求,这可能会影响到银行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一方面,这些多重监管政策可能具有同向的效果。表现较为明显的是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提出。也许在监管部门看来,同向影响仅仅会为银行带来更加审慎监管的压力,但是事实不仅如此。对于杠杆率4%的标准要求,可能直接导致资本充足率的失效,至少是一级资本充足率这一指标失效。因为杠杆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子同为一级资本,而对于同质化极高的中国银行业来说,用表内外资产做分母的杠杆率指标和用加权风险资产做分母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来说,本身就具有较为固定的比例关系,4%的杠杆率可能就基本对应着8%左右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从而其中某一指标会变得毫无意义。而比这种情况更加严重的是可能造成的过度监管,较为明显地体现在拨备与资本的双重要求上。

  另一方面,比同向效果更值得关注的是指标之间互斥的情况,将使手足无措的银行走向同质化的道路。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之间的关系仍旧是个典型,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往往被用于节约资本,增加杠杆。然而,基于风险中立的杠杆率使得基于内部模型法节约资本的做法受到了大大的限制,风险管理和计量技术不再能被过度滥用在节约资本上。另一对可能产生互斥的便是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指标,由于贷款拨备率等于拨备覆盖率与不良贷款率的乘积,而不良贷款率与拨备覆盖率具有负关系,因为不良贷款率高的银行需要多计提拨备,拨备覆盖率较低,因此由于不良贷款率的作用,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将存在一定的互斥性。

  此外,超额拨备可计入资本的“双重列示”有助于鼓励商业银行在提高拨备水平的同时不加大资本补充压力,同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银行对拨备计提数量的主观选择,考虑到部分拨备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在税前扣除的拨备显然比核心一级资本的成本要低,虽然二级资本的成本有待进一步衡量,但是在资本创新工具较少、二级资本不得不由一级资本乃至核心一级资本补充的情况下,可以预期的是银行必然选择多计提拨备直到可计入二级资本的上限。所以,在同时实施两个指标时应特别注意由于这种互斥性而为银行带来的同质化选择。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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