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税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六个部门,以昆银发〔2012〕158号文件联合转发了国家六部委文件精神,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由取得试点资格转变为重点监管;从今年5月8日起,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的放开,将近一步方便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促进进出口贸易便利化。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税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六个部门,以昆银发〔2012〕158号文件联合转发了国家六部委文件精神,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由取得试点资格转变为重点监管;从今年5月8日起,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的放开,将近一步方便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促进进出口贸易便利化。
文件中明确对重点监管企业有相应的限制规定:六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违反规定将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的,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部委,与相关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每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重点监管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