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政策助力民企“走出去”
□2009年,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使用人民币购汇及外币资金池,对境外企业进行放款 为了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局近年来一直在细化相关条款,让民营企业对外贸易活动更为便捷。
近年来,国家外汇局一直大力支持民企“走出去”——
□2009年,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使用人民币购汇及外币资金池,对境外企业进行放款
□2010年,提出10项简化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
□2012年,简化民营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在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郑志胜从事水产加工已有12年时间。前年,他注册了一家公司,去年又从银行贷款500万元扩大产能。随着境外客户的增多,郑志胜将更多精力转向了境外市场。郑志胜认为,现在民资“走出去”正当其时,在“新36条”相关细则相继出台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为了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局近年来一直在细化相关条款,让民营企业对外贸易活动更为便捷。2009年,国家外汇局曾表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将允许使用人民币购汇及外币资金池,对境外企业进行放款。放款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具备良好的经营记录并在近3年内没有外汇违规情节。2010年,国家外汇局曾下发《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提出10项简化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分局。
今年6月,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在简化民营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营造了更加有利的环境。
针对民企境外投资的资金往来,国家外汇局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同时,放宽企业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
根据规定,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外汇局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国家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另外,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逐渐由实物出资向资本投资演变,投资方式开始从创办企业等实业投资向跨境参股、并购等资本运营的方向发展。客观上讲,这些投资方式的变化无论对国有企业还是对民营企业来说并无明显差异,解决境外投融资的难题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说同等重要。
“对民营企业来说,这些外汇支持措施的出台,大大便利了相关业务的办理,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投资效率。”国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外汇管理部门还将进一步转变外汇监管思路,简化相关审批程序,鼓励和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参与全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