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人身保险将先行试验利率市场化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应结合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确保价格低廉、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核保理赔手续简便。
为积极响应中央服务“三农”的号召,推进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目标,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宣布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小额人身保险。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据保险专家介绍,为贯彻中央服务“三农”的政策精神,2008年保监会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从试点情况看,小额人身保险为缓解意外事故和疾病等风险对农村家庭的冲击、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也正因如此,保监会决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据记者了解,为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小额人身保险推广,保监会的推广方案中将小额人身保险开办资格由审批变为备案,在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强化事后监管。此外,保监会还将对符合条件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减免监管费,对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成绩突出的保险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参与保监会开展的各类创新和试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为适应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给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坚实的保障,此次全面推广特别将小额意外险、与新农合结合的小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按照保监会公布的方案,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类型限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10万元。其中,定期寿险以及除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的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健康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高于5万元。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1年,不得高于5年。其中,团体保险的保险期间应为1年。
不仅如此,保监会在方案中还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时,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对于这一举措,国泰君安分析师彭玉龙表示,定价利率放开是转型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此次小额人身险的定价利率放开,是传统险定价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个先行试验,目前环境下对寿险发展是件好事。“考虑到此次小额人身险预订利率上限提升至3.5%,相对现有传统险价格更优惠,服务人口也由农村人口扩大至城市低收入和进城务工人群,而且政府支持的力度大,因而中性假设小额人身险全国铺开后,普及率可达10%,提供保费318亿元,若政府支持力度足够强,保险公司推广积极性高,则乐观估计普及率有望达到20%,提供保费636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给予多项政策支持的同时,监管层在此次发布方案中也重点强调了“控制风险”的重要性,并对推广中可能产生的强制投保或捆绑销售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小额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应坚持控制风险、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普惠服务的原则,使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和愿意买小额人身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让保险保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
“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应结合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确保价格低廉、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核保理赔手续简便。所有相关单证和宣传资料中应突出显示"小额人身保险"或"小额"字样。”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和经营模式创新在实现小额人身保险服务低收入群体目标中的统一性,在推广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应结合当地经济文化特点和民俗风情,积极探索创新销售和服务模式,并且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个人投保人签发保单。
上述负责人强调,小额人身保险开办过程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协助办理小额人身保险的机构不得将投保小额人身保险作为客户获取本机构相关服务的前提条件。各保监局应加强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保险公司开办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保监局应及时对相关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并责令改正,情节恶劣或拒不改正的,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