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反倾销:新安化工如何击败欧盟
7月23日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长达15年欧盟委员会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的诉讼案获得了最终胜利。根据7月19日欧盟高等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欧盟拒绝新安化工的最主要原因为新安化工的最大股东是中国政府,对企业有控制权。
7月23日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长达15年欧盟委员会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的诉讼案获得了最终胜利。
欧盟高等法院是在7月19日做出了驳回欧盟理事会上诉的判决,取消新安化工草甘膦反倾销税,并判令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承担自身费用,同时责令欧盟理事会向新安化工支付诉讼费。
记者获得的欧盟高等法院判决书详细介绍了案件15年来的经过,并着重针对“市场经济地位”“国有控股”“国家重大干预”等名词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并得出新安化工集团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结论。
企业市场经济地位(MET)在中欧贸易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一般而言,获得MET的公司在反倾销调查当中按照应诉公司提供的信息来计算倾销幅度,通常结果会大大低于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
曾任外经贸部 WTO 处副处长、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向本报记者表示,该判决是欧盟首次对企业是否获得MET作出详细解读的案例,将为今后司法实践提供判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向本报记者表示,该案例对于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判定作了详细的讨论,清除了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障碍之一,其意义“甚至远远超过了市场经济地位本身”。
1998年2月,欧盟对从中国进口的草甘膦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24%的反倾销税率。次年,欧盟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后决定将反倾销税率提高到48%。
在2003年2月进行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合并审理调查中,新安化工独家应诉,向欧盟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被拒绝。
根据7月19日欧盟高等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欧盟拒绝新安化工的最主要原因为新安化工的最大股东是中国政府,对企业有控制权。
其他原因包括公司董事会属于国家官员及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代表政府,通过预核签章对出口进行控制。
根据欧盟法律,欧盟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的第一条是,“企业在生产、投入、经营、管理、定价等方面,能够适度反映市场信号,并没有受到国家重大干预”。
而7月19日的判决书称,“新安集团的国有控股并不自动的表示企业受到了国家的重大干预”,并通过新安集团提供的材料认定其并未受到重大国家干预。
“这是欧盟第一次将国有控股与国家重大干预做出明确区分。” 蒲凌尘表示此举说明欧盟开始承认只要证明企业的管理、成本、定价和销售等方面均没有受到来自政府的所谓控制和影响,那么,企业就应该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
蒲凌尘表示,这一认定对于民营独资、国有控股、合资等多种股权形式的中国企业来讲具有重大意义,使其在海外竞争时摆脱单一的所有制陷阱。
市场经济地位并非万能
然而,除去所有制门槛,欧盟是否给与市场经济地位还有很多其他门槛。
金杜律师事务所姚爱峰表示,总体而言,是否给予一个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欧委会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王磊告诉本报记者,企业是否能获得MET资格,根子在通过MET的门槛,达到轻易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目的,是中欧贸易竞争的利益得失关系决定的。
外经贸部国际贸易研究院法律室主任何茂春向本报记者表示,企业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并非最大中欧贸易争端中最大问题,众多小企业受到限制的最主要原因还是价格因素。
同时,专家表示,此案对推动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作用同样有限。“不到WTO规定的2016年的时限(即中国入世15年后),欧盟不会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何茂春表示,在欧债危机背景下,中欧贸易摩擦将出现继续恶化的趋势。
7月24日,欧洲太阳能行业表示将对中国公司提起申诉。申诉由德国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SolarWorld公司发起,其指控中国制造商在欧盟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光伏电池,从而主导欧洲市场。
分析人士担心,欧洲经济危机,以及失业率高企的压力迫使政客们对中国采取更强硬立场,更多案卷会接踵而来。
7月23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应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要求,设立一个专家组,就有关中国限制稀土等资源出口的投诉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