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进出口危险品不再加倍收取入境检验费
7月2日,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称,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此外,公告指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