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单据案例风险防范
出口贸易结算中,人们关注最多的往往是单据的制作是否做到了单单一致、单证相符。
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10日,国内某进出口公司将一套含有全套海运提单的出口信用证单据、金额为USD43,200,00交我国Y银行,开证行为沙特阿拉伯的某银行。Y银行审核了全部单据后认为单证相符,于当日交快递公司寄出,预计10月底能收汇。但超过预计收汇期后还没有贷记头寸,通过快递公司,Y银行了解到开证行已于10月17日签收了此快递单,自11月4日起Y银行便隔日发电查询,11月17日开证行回复,称所查快递单虽签收,但收件内容却是一块长120CM、宽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Y银行查询电中所述单据。Y银行收电后意识到该单据已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予以协查。同时由于单据中含有全套物权单据,Y银行又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开证申请人用银行担保提走货物,进一步证明开证行确实末收到正本单据。为尽快收回此笔款项,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而要再出具一套正本提单,还需出口商提供反担保,出口商要求Y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正在Y银行一筹莫展时,快递公司通过国外代理公司、海关等环节的联查,追回了寄错的单据,于12月27日交回Y银行。Y银行当日通过另一家快递公司再将单据寄开证行,同时发电通知。该笔货款终于2000年1月6日收回,时间长达三个月。
防范措施
上面的例子充分显示了由于快递公司的错误致使迟收汇,给出口商、出口方银行带来了很大麻烦。在这宗案例中出口方银行抽调专人收发电27次,传真查询、电话查询无数次,去船运公司、出口公司联系协商多次,最后虽然收回款项,但使出口商蒙受了晚收汇的利息损失,银行遭受到客户资源流失的间接损失。为避免这类邮寄风险造成损失,建议银行应采取如下措施予以防范: 深入了解各家快递公司的业务专长,针对不同寄达地点选择快递公司目前世界范围内办理快递业务的公司有五大家族,即EMS(邮政特快转递)、UPS(美国联合包裹公司)、FEDEX(联邦快件)、DHL(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TNT对近洋地区如韩国、日本、东南亚的邮寄速度最快,资费也较低;DHL、UPS对美、加地区速度较快;TNT对欧洲地区最为迅捷,其他偏远地区如非洲、南美洲等国家,EMS需要通过其他快递公司代理投递,环节较多,因而出现中间转换投递的出错率较高。在大体了解了各快递公司的主要业务优势后,就应该按照每笔单据需寄达的国家或地区有针对性地选择最为安全、快捷的快递公司为己服务。 由出口商申明采用哪一家快递公司办理,避免使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错寄单据责任问题虽然《UCP500》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银行对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及/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的传递过程中……概不负责。”但在实务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货款及时收回,银行可将自己了解到的各快递公司的优势介绍给客户,由出口商最后决定选择哪家快递公司为其服务。同时为了做到替客户保密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快递公司工作失误打错快递封面、装错单据的情况,银行应将全套单据好、封好并粘贴好封面详情单,不能图省事,把单据径交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代为装封缮打封面详情单。 对大额单据或银行已融资单据,应使用保价特快专递,以降低风险假如邮寄的单据金额较大或银行已进行融资,一旦邮寄出现问题,全套物权单据丢失或延误,会使银行和客户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因快递公司只收取了邮费,只包括一些传递邮件的劳务费,并未包括邮件损失的风险费,快递公司不会以有限的资费收入去承担无限的风险责任,所以,只有投保才能保证单据延误或丢失后银行和客户不遭受损失。 银行应与快递公司签订邮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从本质上看,快递公司属于邮政业务,但我国邮政法制订时,快递业在我国才刚刚兴起,所以邮政法对快递业的管理未作任何规定,如果按邮政法处理损害赔偿问题,那么只能以重量和邮费为标准,其赔偿责任是非常有限的。曾有一则案例,因投递延误,致使一用户损失18万元利息,用户状告到法院要求邮局全额赔偿,但最终法院只判赔偿18元。所以,为了不与快递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建议银行与快递公司签订协议,就各项服务内容、责任,尤其是损失赔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此督促快递公司完好及时地送达邮件,并保证在万一出现失误时银行不遭受巨大损失或能获得赔偿。 对各家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备案,对出错率高的快递公司予以淘汰目前国际物流业的发展极为迅猛,除几家国际跨国公司外,区域性联合运输业也开始涉足快递业,银行可广为选择,对经常出现投递失误的公司进行备案,如果出错率高可不选用,而选择服务最好、最为快捷、安全的快递公司,以保证出口结算业务的顺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