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全面铺开 5月达2160亿
王培伟、王宇 |2012-06-12 21:45825
我国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12日发布消息称,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六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企业名单基础上,联合审核下发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名单下发后,我国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据悉,此次审核确定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共计9502家。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六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六部委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情况及六部门掌握的情况,及时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2012年3月,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明确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对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人民银行最新统计数据显示,5月份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已达21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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