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势在必行
欧阳洁 |2012-06-11 13:251137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就这些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接受《人民日报》专访。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如何看待《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监管标准?“中国版巴塞尔III”有何中国特色?《资本办法》的实施会对银行资本补充以及资本市场再融资带来何种压力?……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就这些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接受《人民日报》专访。
记者:经过长期酝酿、周密论证和多轮征求意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已发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下,出台“中国版巴塞尔III”的基本考虑。
尚福林:巴塞尔III 是本轮金融危机之后,在总结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旨在确保金融体系长期稳健运行而建立的新的国际监管标准。按照巴塞尔III实施时间表,许多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都陆续公布了新资本监管标准。自2011年以来,中国银监会也积极借鉴以巴塞尔III为核心的国际新监管标准,着手制定“中国版巴塞尔III”——《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从国际形势来看,实施《资本办法》是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势所趋。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要求各成员国带头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并建立了国别评估机制。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对欧盟、美国、日本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的评估已经启动,明年将对中国进行评估。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员,我国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是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
当前,实施国际监管标准已成为各东道国评价银行母国金融体系稳定、监管能力以及市场准入的关键要素。而资本充足水平是各国监管当局审批银行跨境机构设立的关键准入条件,是市场参与者评价银行财务实力、确定融资定价的重要指标。参与国际合作,就必须遵守国际监管规则。
从国内形势来看,制定《资本办法》首要考虑是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即“防风险”。积极推进并及时推出《资本办法》,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进而提升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程度。
制定《资本办法》的另一个重要考虑是推动银行业改革,即“促转型”。《资本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机制,推动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质量。
《资本办法》制定的第三个重要考虑是增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即“强服务”。当前国内银行信贷投放偏向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依然存在。《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的信贷成本,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银行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满足经济转型需要。
记者:业内存在一种说法,《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偏严,偏严的监管标准是否会影响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尚福林:《资本办法》在总体内容上、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上都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是保持一致。同时,《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与我国现行标准基本一致。一些评论把巴塞尔III确定的国际资本监管最低要求误认为是国际监管的统一标准,进而认为我国的资本监管新标准偏高。实际上,欧盟、英国、瑞士、新加坡等已经或将要实施的监管标准都显著高于巴塞尔III的最低要求。与上述国家的监管标准相比,《资本办法》确定的新资本监管标准处于较低水平,适应当前我国银行业资本管理的要求。
涉及到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问题,可以从三个角度加以考虑。首先,执行国际新监管标准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认可度,也是我国银行业加强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其次,围绕我国银行业的核心利益和基本诉求,《资本办法》做出了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升资本水平的重大调整。再次,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评价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而巴塞尔III所倡导的提升资本实力、资本质量和风控能力恰恰是我国银行业建立有效约束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我国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不断深化,在创新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单纯追求规模扩张和短期效应的情况仍然客观存在。没有约束的扩张不是理性扩张,没有约束的发展也不是科学发展。从这个意义上,需要不断深化资本约束等机制改革。
记者:“中国版巴塞尔III”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中国银行业的特色?
尚福林: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资本监管改革是此次金融危机以来,对于现行监管缺失,以及高杠杆作用下金融体系自我循环、过度膨胀以致崩溃的深刻反思和应对举措。对于我国而言,资本监管改革是坚持我国银行业审慎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并为我所用的全局性、战略性、主动性制度安排。
《资本办法》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资本结构、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以及对特殊风险的关注上。
首先是资本结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中绝大部分是以普通股为主的核心资本,占比高达80%。《资本办法》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为5%,略高于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4.5%)。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达到这一监管要求,坚持审慎的资本结构也有助于提高我银行业整体对外形象。
其次是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资本办法》确立了四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8%的最低资本要求、2.5%的储备资本要求、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资本要求,体现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是体现对我国银行业特殊风险的关注。对于我国特定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信贷风险状况下的潜在突出风险,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房地产行业风险、产业结构调整相关风险以及中长期贷款风险等。同时,《资本办法》通过监督检查的制度安排实现重点风险重点监管、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监管目标。
记者: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资本办法》实施对银行资本补充以及资本市场再融资的压力。作为前证监会主席和现任银监会主席,您如何看待新资本监管标准出台后可能引发银行再融资潮的市场担忧?
尚福林:我非常理解社会各界对于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关注。《资本办法》在吸取各界建议后,推迟实施时间至2013年,这为商业银行预留准备时间,还对部分计量规则以及达标过渡期做出调整,缓解实施压力。对于上市银行的融资需要,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有以下一些考虑和安排。
首先,影响总体可控。截至2011年底,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达到12.7%,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10.2%。前期,银监会对主要商业银行开展的定量测算显示,在实施《资本办法》后,上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约1个百分点,大多数银行在实施《资本办法》后仍能达到监管要求。同时,《资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并设定了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以缓解达标压力。实施《资本办法》对今明两年的影响平稳。从中长期来看,综合考虑《资本办法》的规则变化、贷款增长、银行利润增长和分红等多方面因素,在正常情况下,银行通过内部利润留存可以满足大部分资本需求,每年外部融资的需求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可控。
其次,应对预案准备充分。银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和商业银行,稳步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工作,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和新型资本工具发行,拓宽我国银行业的融资渠道。同时,银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继续大力支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应当看到,《资本办法》不是造成银行资本缺口的首要因素,而恰恰是破解银行资本补充和建立资本约束机制的动态稳定器。贷款增长必然会产生新的资本需求,我国银行业在2010年进行了一轮以A+H配股为主要形式的资本补充,其内在原因是弥补信贷增长所带来的资本缺口。实施《资本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审慎经营的长效机制,强化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转变以“规模和速度”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走内涵式集约化的发展道路。
记者:《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下一阶段银监会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尚福林:下一阶段,银监会将做好实施《资本办法》的配套工作。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银监会将加强与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监管政策同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协同。同时,银监会还将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逆周期资本监管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及附加资本要求的水平。此外,银监会也将配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推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为商业银行主动调整资产负债表创造条件。二是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银监会已成立了“资本工具创新”课题组,就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进行前期研究。三是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资本规划。银监会将指导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过渡期内资本达标规划,促进商业银行有序地提高资本充足率,推动商业银行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记者:经过长期酝酿、周密论证和多轮征求意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已发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下,出台“中国版巴塞尔III”的基本考虑。
尚福林:巴塞尔III 是本轮金融危机之后,在总结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旨在确保金融体系长期稳健运行而建立的新的国际监管标准。按照巴塞尔III实施时间表,许多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都陆续公布了新资本监管标准。自2011年以来,中国银监会也积极借鉴以巴塞尔III为核心的国际新监管标准,着手制定“中国版巴塞尔III”——《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从国际形势来看,实施《资本办法》是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势所趋。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要求各成员国带头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并建立了国别评估机制。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对欧盟、美国、日本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的评估已经启动,明年将对中国进行评估。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员,我国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是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
当前,实施国际监管标准已成为各东道国评价银行母国金融体系稳定、监管能力以及市场准入的关键要素。而资本充足水平是各国监管当局审批银行跨境机构设立的关键准入条件,是市场参与者评价银行财务实力、确定融资定价的重要指标。参与国际合作,就必须遵守国际监管规则。
从国内形势来看,制定《资本办法》首要考虑是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即“防风险”。积极推进并及时推出《资本办法》,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进而提升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程度。
制定《资本办法》的另一个重要考虑是推动银行业改革,即“促转型”。《资本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机制,推动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质量。
《资本办法》制定的第三个重要考虑是增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即“强服务”。当前国内银行信贷投放偏向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依然存在。《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的信贷成本,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银行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满足经济转型需要。
记者:业内存在一种说法,《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偏严,偏严的监管标准是否会影响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尚福林:《资本办法》在总体内容上、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上都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是保持一致。同时,《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与我国现行标准基本一致。一些评论把巴塞尔III确定的国际资本监管最低要求误认为是国际监管的统一标准,进而认为我国的资本监管新标准偏高。实际上,欧盟、英国、瑞士、新加坡等已经或将要实施的监管标准都显著高于巴塞尔III的最低要求。与上述国家的监管标准相比,《资本办法》确定的新资本监管标准处于较低水平,适应当前我国银行业资本管理的要求。
涉及到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问题,可以从三个角度加以考虑。首先,执行国际新监管标准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认可度,也是我国银行业加强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其次,围绕我国银行业的核心利益和基本诉求,《资本办法》做出了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升资本水平的重大调整。再次,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评价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而巴塞尔III所倡导的提升资本实力、资本质量和风控能力恰恰是我国银行业建立有效约束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我国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不断深化,在创新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单纯追求规模扩张和短期效应的情况仍然客观存在。没有约束的扩张不是理性扩张,没有约束的发展也不是科学发展。从这个意义上,需要不断深化资本约束等机制改革。
记者:“中国版巴塞尔III”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中国银行业的特色?
尚福林: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资本监管改革是此次金融危机以来,对于现行监管缺失,以及高杠杆作用下金融体系自我循环、过度膨胀以致崩溃的深刻反思和应对举措。对于我国而言,资本监管改革是坚持我国银行业审慎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并为我所用的全局性、战略性、主动性制度安排。
《资本办法》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资本结构、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以及对特殊风险的关注上。
首先是资本结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中绝大部分是以普通股为主的核心资本,占比高达80%。《资本办法》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为5%,略高于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4.5%)。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达到这一监管要求,坚持审慎的资本结构也有助于提高我银行业整体对外形象。
其次是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资本办法》确立了四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8%的最低资本要求、2.5%的储备资本要求、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资本要求,体现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是体现对我国银行业特殊风险的关注。对于我国特定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信贷风险状况下的潜在突出风险,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房地产行业风险、产业结构调整相关风险以及中长期贷款风险等。同时,《资本办法》通过监督检查的制度安排实现重点风险重点监管、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监管目标。
记者: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资本办法》实施对银行资本补充以及资本市场再融资的压力。作为前证监会主席和现任银监会主席,您如何看待新资本监管标准出台后可能引发银行再融资潮的市场担忧?
尚福林:我非常理解社会各界对于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关注。《资本办法》在吸取各界建议后,推迟实施时间至2013年,这为商业银行预留准备时间,还对部分计量规则以及达标过渡期做出调整,缓解实施压力。对于上市银行的融资需要,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有以下一些考虑和安排。
首先,影响总体可控。截至2011年底,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达到12.7%,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10.2%。前期,银监会对主要商业银行开展的定量测算显示,在实施《资本办法》后,上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约1个百分点,大多数银行在实施《资本办法》后仍能达到监管要求。同时,《资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并设定了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以缓解达标压力。实施《资本办法》对今明两年的影响平稳。从中长期来看,综合考虑《资本办法》的规则变化、贷款增长、银行利润增长和分红等多方面因素,在正常情况下,银行通过内部利润留存可以满足大部分资本需求,每年外部融资的需求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可控。
其次,应对预案准备充分。银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和商业银行,稳步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工作,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和新型资本工具发行,拓宽我国银行业的融资渠道。同时,银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继续大力支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应当看到,《资本办法》不是造成银行资本缺口的首要因素,而恰恰是破解银行资本补充和建立资本约束机制的动态稳定器。贷款增长必然会产生新的资本需求,我国银行业在2010年进行了一轮以A+H配股为主要形式的资本补充,其内在原因是弥补信贷增长所带来的资本缺口。实施《资本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审慎经营的长效机制,强化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转变以“规模和速度”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走内涵式集约化的发展道路。
记者:《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下一阶段银监会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尚福林:下一阶段,银监会将做好实施《资本办法》的配套工作。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银监会将加强与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监管政策同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协同。同时,银监会还将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逆周期资本监管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及附加资本要求的水平。此外,银监会也将配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推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为商业银行主动调整资产负债表创造条件。二是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银监会已成立了“资本工具创新”课题组,就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进行前期研究。三是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资本规划。银监会将指导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过渡期内资本达标规划,促进商业银行有序地提高资本充足率,推动商业银行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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