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新规实施
2012-06-04 21:431230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于6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于6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含说明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规定要求,报检单位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和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和符合此规定的声明。
此外,有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三种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将直接判其为不合格。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的(除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
规定要求,报检单位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和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和符合此规定的声明。
此外,有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三种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将直接判其为不合格。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的(除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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