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保险业改革 创新试点推动精细化转型

黄蕾 | 2012-04-18 16:16 1256

中国保险业用了相当于其他国家三分之一的时间,走完了最近20年的扩张路程。时至今日,中国保险业又站在了十字路口,思考如何实现从粗放式经营方式向精细化方向转型。

中国保险业用了相当于其他国家三分之一的时间,走完了最近20年的扩张路程。时至今日,中国保险业又站在了十字路口,思考如何实现从粗放式经营方式向精细化方向转型。

任何转型改革,都离不开一系列创新试点的推动。在今年甚至更长的一段时间里,无论是监管、寿险、财险还是投资领域,都将出现备受瞩目的制度创新与改革突破。

那么,中国保险业是否将就此出现新的市场格局?本期圆桌邀请来自学界、法律界的保险专家,以及保险公司负责人,与我们深入探讨关于保险业转型的话题。

嘉宾
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传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孟 森
天平保险新渠道事业部副总经理 朱晓俊
中国保险学会理事、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黄英君
中信证券(600030,股吧)非银行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 潘洪文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 李 滨

偿付能力监管向国际接轨

上海证券报:保监会日前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您认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险业、保险公司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潘洪文: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或借鉴欧盟保险监管体系“Solvency II”,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不失中国特色,体现灵活性和动态性。以资本充足、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为“三支柱”整体框架,以风险为导向,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准确计量各类风险,将偿付能力与风险状况紧密联系。

“Solvency II”的基本原则是建立一套以风险为考虑基础的监理制度。其包括的范围不仅是风险边际的衡量,实质上已涵盖公司治理、监理执行、财报揭露以及保险会计等不同层面的范畴。

如果与“Solvency II”接轨,那么,未来我国保险行业监管将更加注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将更加具体,将细化至不同业务对资本的不同要求。风控体系强的保险公司,对其资本的监管可能要松一些;而风控体系弱的保险公司则被要求更多的资本。

不过,目前保监会只是就偿付能力监管新规提出了一个框架,预计具体实施时间将在三至五年后,因此短期内对保险行业并无实质影响。至于对行业的长期影响,则要视下一步新规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而定。

黄英君:《规划》提出了三个总体目标:一是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二是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宏观层面看,推进“第二代”制度体系有利于保险业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中观层面看,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微观层面看,从行业发展大局和公司发展前景来看,必将加快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并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保险(集团)公司开拓海外市场做铺垫。
 
当然,“第二代”制度体系实施初期可能对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影响。事实上,与“国际接轨”是指与欧美现行的偿付监管标准挂钩,未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能受到压力。这种阵痛是有的,但长期是利好的。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不破不立,以此可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并使其走上正常轨道。

投融资渠道双双突破

上海证券报:针对近年来保险公司频频患上的资本饥渴症,保监会正在研究建立更完善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保险巨头也正在进行可转债、债务融资工具、境外融资工具等新型融资方式的尝试。您对保险公司改善资本补充机制有何建议?这些新型融资工具相较传统融资工具有何优劣势,未来能否成为保险公司融资的主流途径?

黄英君:以备受关注的可转债来说,相较传统融资工具,可转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它使发行公司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在换股之前,得以以低廉费用筹集资金;使发行公司可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本供给;使发行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和债务结构,增强资本结构弹性;使发行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股票价格;有利于筹资及进行杠杆收购;有利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与其他金融工具一样,可转债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对发行公司来说:可转债有可能增加发行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恶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即使可转债按照预先的期望,实现了转换,公司也将丧失原有债券利息抵减所得税的好处,同时,转股后,势必会增加流通在外的股权数,摊薄每股净收益,稀释原有的股权结构,而这又是原有股东所不愿看到的。

与国外金融机构和国内银行业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机制仍有待完善:一是融资渠道有待拓宽;二是次级债流动性有待提高。目前险企只能发行次级债务,不能发行次级债券,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差。这增加了险企的发债成本和发行难度;三是融资对象有待扩展。目前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只能采取私募发行,融资对象主要集中于国内银行,不利于分散风险,也不利于拓宽资金来源。

考虑到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因素,新型融资工具仍有一定的风险性存在,短期内这些新型工具仅可作为辅助工具,而无法取代传统融资工具的主导地位。

潘洪文:新型融资工具的优势在于:对发行主体的规定可能较次级债相对宽松;发行期限更长,是对长期资本的补充,而不是短期资本的补充。假设保险公司发行的混合资本债与银行混合资本债规定相同,则混合资本债的期限至少超过10年,通常是15年或更长,而目前的次级债通常为5年或10年。

硬币总有正反面。新型融资工具的劣势在于:对于混合资本债,由于期限更长,因此资金成本更高,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压力更大;对于次级属性的可转债,一方面由于最终转股的可能性较大,转股时会摊薄公司业绩,另一方面存在发行失败的可能性,即转股价格过高触发赎回条款。

上海证券报:近年来,保险投资渠道不断被拓宽,继不动产、PE后,股指期货也将有望放开。这一领域的放开,将对保险资金运用产生哪些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已具备参与股指期货的能力?

孟森:对于保险资金而言,股指期货最重要的功能是提供一种避险工具、配置工具。A股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在股票市场波动剧烈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合理的避险工具、配置工具,保险公司权益配置比例往往呈现巨幅变动,如以往数据就有从牛市最高24.3%的持仓到熊市最低4.7%的配置比例。大规模的资金出入A股市场,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剧市场波动。而如果有了股指期货这一工具,保险资金可以利用期货合理管理自己的权益头寸,有助于减缓巨额交易对现货市场的冲击。

同时,在没有做空机制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在熊市中只能将权益仓位一降再降,但仍难避免市场下跌造成的损失,从而造成各财务年度间投资收益的大幅波动。如果能运用股指期货开展套期保值,则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损失、平滑收益。股指期货还可以丰富保险资金的投资策略,有利于开发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在基金、券商等同业均已放开参与股指期货的情况下,保险资金也迫切需要参与到股指期货市场中来,培养人才团队、积累经验,与同业开展公平竞争。

我们已经在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准备,在对冲工具、利率的对冲、外汇风险的对冲和股票市场的对冲等方面展开了相关研究,参与了仿真交易。

我们也看到,参与股指期货给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风控要求。期货业务是保证金交易,与普通证券投资相比,风险程度更高,需要有适当的风险预算、专业岗位分离、不同层级的授权、全流程监控等多种措施才能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事先预期的范围内。

另外还要考虑到期货市场波动对财务收益的影响。由于套期保值会计的严格要求,部分套保为目的的期货业务在会计上并不能完全按套期保值会计来处理。换而言之,部分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其对应的套保目的的期货头寸只能按照交易类金融资产来分类,这种会计处理上的不对称性也会加大保险公司财务收益的波动性。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些问题,并正在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黄英君:运用好股指期货这一风险管理工具,能帮助保险资金抵御短期市场风险,最终实现长期投资目的。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参差不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规军仅有12家,而大型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人才储备相对充足,中小型险企相对不足。但我们也看到,目前由于股指期货在国内起步较晚,该领域人才储备都不是很多。再者,由于股指期货“只做对冲不做投机”的监管原则,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指期货操作的条件。结合来看,目前保险公司应该具备了参与股指期货的能力与条件。

潘洪文:作为国内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均允许参与股指期货,这使得作为最大机构投资者的保险公司在这场资本市场投资游戏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保险资金一旦被允许参与股指期货,将使得保险公司改变以往只能单边做多的投资方式。考虑到中国股市近些年的低迷,允许使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有利于降低市场冲击成本。如果保险公司面临大规模的理赔或退保,或者保险公司非常不看好市场时候,需要大规模的减仓,而大规模抛售股票会导致股票大幅下跌,产生较高的市场冲击成本。如果保险资金允许使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保险公司可以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然后再变现股票,待变现结束后再将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平仓,这种方式能大幅降低市场冲击成本,减少因大量抛出股票引起股价大跌而造成的损失。

另外,作为长期资金投资者的保险公司,通过使用股指期货来控制仓位,可以减少频繁交易导致的交易成本大幅上升。

A股保险上市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一览

2011年末 2010年末 2011年末 2010年末

中国人寿170.12% 211.99% 中国太保(601601,股吧)284% 357%

新华保险(601336,股吧)155.95% 34.99% 中国平安(601318,股吧)166.70% 197.90%

车险市场化改革渐行渐近

上海证券报:随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下发,车险市场化改革大幕徐徐拉开。这一改革的推行,将对车险市场、保险公司、消费者带来哪些影响?配套细节是否还需完善?

朱晓俊:总体来说,此次车险市场化改革,将有利于提高车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优化风险与费率科学匹配,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从而惠及广大车险消费者。

具体对于车险市场来说,车险市场化改革必将带来市场格局及游戏规则的新变化,这对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监管部门在《通知》中从监管制度设计上,采取了包括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限制个性化产品开发条件、建立纯损失率定价参考及定期调整机制、限定35%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等多项风险管理措施,但是随着市场化的深入,车险业发展仍然存在诸多变数,整体费率下滑、费用攀升等潜在风险依然存在,这需要所有市场参与者密切关注市场的新变化,围绕改革的宗旨和方向,切实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车险市场化改革将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能力及成本控制的能力是一次考验。《通知》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费率浮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使得各家保险公司将面临市场波动和定价风险,这就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必须进一步加强自有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运用,提高精算和核保技术,加强产品定价能力。另一方面,本次条款改革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责任和范围,风险成本相对加大而费率整体水平基本稳定,必然会挤压一定的承保利润空间。市场化改革后,各保险公司在新的条款和费率下,要保持既有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成本控制能力,特别是依靠电销、网销、交叉销售等低成本的销售渠道,进一步降低销售成本;依靠快速理赔、移动查勘、信息化建设、总部集中化管理,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

对于消费者来说,车险市场化改革将使消费者节约保费支出、获得更多车险保障以及更好的理赔服务。具体来说,一是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将解决“高保低赔”问题;二是部分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单独开发车险费率将直接推动费率市场化,使得消费者特别是驾驶良好、行车稳健的车主享受更多费率优惠;三是条款改革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将部分实际风险程度不高的附加险纳入了主险保险责任之中,为消费者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险保障;四是行业协会已经组织保险公司针对车险理赔流程进行梳理和完善,并就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和代位求偿等问题进一步制定操作细则,从而解决了“无责不赔”问题,同时也使得消费者享受更多便利。

伴随着《通知》的下发,为了更好地达到车险市场化改革的初衷,保险行业应当建立起落实定价机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完善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车型车价数据库、统一行业零配件和工时标准、与交管数据对接等基础建设,特别是依托信息平台和IT手段控制费率和保额、规范保费测算,加强对定价管理链条中敏感地带和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与基础设施相匹配的相关操作细则,指导与规范行业内各主体的经营行为,这样才能从硬件及软件上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潘洪文:首先,由于通常大型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更低、资本金更为充足,在条款和费率竞争方面空间更大,这使得本来就更具优势的大型财险公司竞争优势会更加明显。可见,保监会的监管思路是“扶优限劣”、鼓励“强者恒强”,而对于弱者,需要找准定位进行差异化竞争。

其次,由于自主定价条件苛刻,符合条件保险公司较少,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可能性较小。当然,部分资本金充足的财险公司会略微降低承保利润率以获取更高的市场份额,但恶性竞争的可能性较小;而对于中小财险公司,由于资本金的长期约束,不具备恶性价格竞争的能力。

最后,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方面能获得更好更贴身的服务、更多的保险责任选择,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另一方面费率改革长远来看对消费者更为有利,更多竞争的结果当然会使得消费者更受益。

李滨:很多配套措施需要明确与完善,包括条款制定后,对应各个条款要进行精算,费率的重新厘定,理赔标准、程序的改变,计算机软件系统的重新设计,各保险公司之间代为求偿的配合,保险赔偿金的划转等。这些工作的完成必将面临巨大的工作量。总之,在改革过程中,保险业应当且必须寻找到,商业车险风险责任承担与保险消费者可接受保险费额度之间的平衡点,这是衡量商业车险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
 

老龄化催生养老险变革

上海证券报:为完善“三支柱”养老体系,争取税收政策推进“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是今年保监会力推的重点工作之一。这项试点的推行,将对养老体系,以及对地方乃至整个保险行业又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

黄英君: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条件下,对于养老保险税收实施递延,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这样可以完善我国“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体系,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不断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该试点的推行,对于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切实建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任何类型的企业,从事任何工作,所处任何地区的国民都可以没有门槛地参与其中,这无疑可以让全体国民公平地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分享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从而为社会稳定助力。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给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以具体的税收优惠,这无疑会提高民众的购买积极性,给各大保险公司以巨大的盈利空间,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这一制度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需要立法、政策、制度等各方面的协调,需要保险行业的精心设计和推广,更需要社会民众的逐步了解和接受。因此,在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不可能一蹴而就,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潘洪文: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推出的一个大背景是,面对中国人口快速的老龄化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变革的历史遗留问题,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支付养老金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除了中央会进行补贴,地方政府也不得不从财政支出中拿出部分预算来补贴养老金支付,对部分地方的财政造成较大压力。

该试点对行业影响非常深远,是保险行业发展重大催化剂。从国际经验来看,购买保险有三大动机,即追求收益、追求保障和避税功能。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由于保险产品的收益率相对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竞争力不高,而由于预定利率高度管制使得购买保障的价格又特别贵,因此主动购买保险少之又少。

一旦购买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在国外大多数国家是常见现象),居民则会出于避税或税收优惠的角度来主动购买,将刺激保险购买从被动购买走向主动购买,保险需求将出现重大变化。

同时,购买养老保险不仅能起到刺激居民消费,同时能够通过第三支柱商业保险的手段解决未来养老保障的问题。

对于试点,保监会已经同意,保险公司已经开发了相关产品和系统,地方政府也鼓励推进。但在推进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一方面在于税总局和财政部的认同,另一方面涉及具体细节,如IT系统设置(如何追踪几十年的税收缴纳情况)、税法的修改(如何在退休时候征税)。此外,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如何协调也是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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