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重返利比亚须三思后行
朱伟东 |2012-04-05 15:002273
2月初,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若干国内企业组成的工作组赴利比亚访问,就保全中国在利比亚资产和参与战后重建与利方交换意见。
2月初,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若干国内企业组成的工作组赴利比亚访问,就保全中国在利比亚资产和参与战后重建与利方交换意见。从商务部此后反馈的消息来看,由于双方需要就人员安全、损失、赔偿、工程款支付、银行账户解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进一步沟通,因此还难以估计中国公司全面重返和复工的时间。就利比亚目前的情况而言,笔者认为,中国企业要重返利比亚需要三思而后行,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认清利比亚安全形势,确保人员、财产安全。目前,利国内和平与稳定仍面临诸多挑战,利比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例如,现在利比亚各地还存在不同的武装势力,部族冲突时有发生,大量武器流失民间,许多地区还埋着大量地雷。而利比亚政府至今尚无成建制的警察部队和军队,这将很难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特别是上月初,利比亚东部的昔兰尼加地区宣布自治,这让人担心利比亚是否会陷入新的内战。企业在重返利比亚前,一定要弄清自己项目所在地是否安全。另外,在重返利比亚前,一定要做好相应的投保工作。例如,战前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投保的企业都得到了相应的赔偿,避免或减少了损失。但据中信保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利比亚承建工程项目的众多中国企业中,仅有7家在中信保投保,其中6家为国企,民营企业仅有1家。对于尚未投保的中企,在重返利比亚前切不可再存侥幸心理。鉴于利比亚的当前局势,企业可考虑选择投“战争与政治暴乱险”。
第二,要及时与利方业主进行沟通。中国企业在利比亚的一些大项目主要是政府合同项目,涉及住房、配套市政、铁路、石油电信等领域。利方项目业主主要是卡扎菲时代利政府的相关机构。利比亚内战爆发后,许多中企无法与利方业主进行沟通。内战结束后,虽然利比亚“过渡委员会”多次表示欢迎中企尽快重返利比亚,恢复工程项目,但由于利比亚尚处在“过渡与混乱”时期、政府机构还在组建、有关部门人员缺乏等原因,中企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无法联系到利方业主,许多中企抱怨在利比亚找人难。因此,在重返利比亚前,中企一定要确认原来的业主机构是否仍然存在,如果原来的业主机构已不不存在,利“过渡委”是否有新的机构行使原业主机构的职能。在此基础上与利方业主就利比亚项目的复工进行有效地沟通与交流,不可在没有与利业主沟通的情况下就盲目返回利比亚,这会造成人力、资金和时间的浪费,可能会无功而返。
第三,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谈判调整合同条款或达成补充合同。中企在与利方业主进行有效沟通后,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与利方谈判调整合同的相应条款或达成补充合同。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要了解利比亚相关法律有无变化,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某些条款,然后及时谈判调整。利比亚“过渡委”主席贾利勒在利比亚全国解放庆典上曾表示要将伊斯兰教法作为立法的源头,任何与伊斯兰教规相矛盾的法律在法律上都将是无效的。例如,伊斯兰法允许一夫多妻、禁止银行收取利息,那么卡扎菲时期与此冲突的法律可能会被认为无效。利比亚在今年6月底选出国民议会后,可能会着手进行一些立法工作,中企应关注利比亚今后的新立法。由于伊斯兰法律主要规范的是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一些事项,在商事领域的一些立法不太可能有大的变动。即使利比亚法律有所改变,如果中企同利方业主当时签订的合同中有“法律冻结条款”,仍然会适用缔结合同时实施的法律。
其次,根据物价变化,谈判调整合同的价格条款。中企同利方业主的项目都是在战前缔结的,而战前的情况与战后已有很大的不同。例如,许多中企反映,战后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上涨,如果仍按当时合同的价款履行合同,企业难以盈利。在此情况下,如果当时合同中有“重新谈判条款”,中企就可根据该条款同利方业主就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谈判。如果合同中没有此种条款,也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利方业主就合同价款重新协商。
再者,根据“不可抗力”原则,要求合同履行期顺延。因为战争的爆发,中企显然不能按照合同原定的履行期限完成合同。对此,中企可根据利比亚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原则,要求利方业主顺延合同履行期限。
另外,中企还应与利方业主通过谈判明确合同的其他后续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债权债务,并变更合同的相应条款或达成补充合同,以免今后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争议。
总之,在中企重返利比亚前,中国政府应做好中企对外投资的“开路先锋”,为中企重返利比亚做好铺路搭桥工作。在利比亚战争期间以及利比亚解放后,利比亚“过渡委”负责人多次在各种场合承诺承认卡扎菲时期利比亚与中企签订的各项合同,愿意赔偿中企的投资损失并欢迎中企重返利比亚完成在建项目。中国政府应敦促利比亚“过渡委”严守并履行上述承诺,并争取与利当局达成框架协议,就中企重返利比亚做好各项安排。例如,中国政府可与利当局设立一个联合善后工作组,就中企在利比亚的投资损失进行联合评估,协调有关赔偿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一揽子赔偿,避免中企各个单兵作战。
此外,在利比亚新政府机构组建完成后,中国政府相关机构应积极同利方开展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争取同利方早日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我国企业参与利比亚战后重建奠定法律框架,并为以后争端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增强我国企业参与利比亚重建的信心。
(作者系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第一,认清利比亚安全形势,确保人员、财产安全。目前,利国内和平与稳定仍面临诸多挑战,利比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例如,现在利比亚各地还存在不同的武装势力,部族冲突时有发生,大量武器流失民间,许多地区还埋着大量地雷。而利比亚政府至今尚无成建制的警察部队和军队,这将很难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特别是上月初,利比亚东部的昔兰尼加地区宣布自治,这让人担心利比亚是否会陷入新的内战。企业在重返利比亚前,一定要弄清自己项目所在地是否安全。另外,在重返利比亚前,一定要做好相应的投保工作。例如,战前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投保的企业都得到了相应的赔偿,避免或减少了损失。但据中信保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利比亚承建工程项目的众多中国企业中,仅有7家在中信保投保,其中6家为国企,民营企业仅有1家。对于尚未投保的中企,在重返利比亚前切不可再存侥幸心理。鉴于利比亚的当前局势,企业可考虑选择投“战争与政治暴乱险”。
第二,要及时与利方业主进行沟通。中国企业在利比亚的一些大项目主要是政府合同项目,涉及住房、配套市政、铁路、石油电信等领域。利方项目业主主要是卡扎菲时代利政府的相关机构。利比亚内战爆发后,许多中企无法与利方业主进行沟通。内战结束后,虽然利比亚“过渡委员会”多次表示欢迎中企尽快重返利比亚,恢复工程项目,但由于利比亚尚处在“过渡与混乱”时期、政府机构还在组建、有关部门人员缺乏等原因,中企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无法联系到利方业主,许多中企抱怨在利比亚找人难。因此,在重返利比亚前,中企一定要确认原来的业主机构是否仍然存在,如果原来的业主机构已不不存在,利“过渡委”是否有新的机构行使原业主机构的职能。在此基础上与利方业主就利比亚项目的复工进行有效地沟通与交流,不可在没有与利业主沟通的情况下就盲目返回利比亚,这会造成人力、资金和时间的浪费,可能会无功而返。
第三,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谈判调整合同条款或达成补充合同。中企在与利方业主进行有效沟通后,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与利方谈判调整合同的相应条款或达成补充合同。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要了解利比亚相关法律有无变化,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某些条款,然后及时谈判调整。利比亚“过渡委”主席贾利勒在利比亚全国解放庆典上曾表示要将伊斯兰教法作为立法的源头,任何与伊斯兰教规相矛盾的法律在法律上都将是无效的。例如,伊斯兰法允许一夫多妻、禁止银行收取利息,那么卡扎菲时期与此冲突的法律可能会被认为无效。利比亚在今年6月底选出国民议会后,可能会着手进行一些立法工作,中企应关注利比亚今后的新立法。由于伊斯兰法律主要规范的是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一些事项,在商事领域的一些立法不太可能有大的变动。即使利比亚法律有所改变,如果中企同利方业主当时签订的合同中有“法律冻结条款”,仍然会适用缔结合同时实施的法律。
其次,根据物价变化,谈判调整合同的价格条款。中企同利方业主的项目都是在战前缔结的,而战前的情况与战后已有很大的不同。例如,许多中企反映,战后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上涨,如果仍按当时合同的价款履行合同,企业难以盈利。在此情况下,如果当时合同中有“重新谈判条款”,中企就可根据该条款同利方业主就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谈判。如果合同中没有此种条款,也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利方业主就合同价款重新协商。
再者,根据“不可抗力”原则,要求合同履行期顺延。因为战争的爆发,中企显然不能按照合同原定的履行期限完成合同。对此,中企可根据利比亚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原则,要求利方业主顺延合同履行期限。
另外,中企还应与利方业主通过谈判明确合同的其他后续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债权债务,并变更合同的相应条款或达成补充合同,以免今后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争议。
总之,在中企重返利比亚前,中国政府应做好中企对外投资的“开路先锋”,为中企重返利比亚做好铺路搭桥工作。在利比亚战争期间以及利比亚解放后,利比亚“过渡委”负责人多次在各种场合承诺承认卡扎菲时期利比亚与中企签订的各项合同,愿意赔偿中企的投资损失并欢迎中企重返利比亚完成在建项目。中国政府应敦促利比亚“过渡委”严守并履行上述承诺,并争取与利当局达成框架协议,就中企重返利比亚做好各项安排。例如,中国政府可与利当局设立一个联合善后工作组,就中企在利比亚的投资损失进行联合评估,协调有关赔偿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一揽子赔偿,避免中企各个单兵作战。
此外,在利比亚新政府机构组建完成后,中国政府相关机构应积极同利方开展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争取同利方早日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我国企业参与利比亚战后重建奠定法律框架,并为以后争端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增强我国企业参与利比亚重建的信心。
(作者系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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