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企业的纠纷解决理念与调解情结
2008-11-07 17:27449
最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成功解决了意大利一家公司与中国一家公司的贸易争端,双方当事人不仅就业已发生的贸易纠纷达成了和解,而且还就今后进一步合作进行了交流。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后,都对调解过程的快捷、调解实现的结果、调解员的公正以及贸促会商事调解的专业水平,感到十分满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既能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又不伤和气,还为下一步合作奠定了信任基础。这正应了中国一句老话:不打不成交。但这种“打”法,不是对簿公堂、撕破脸皮的争斗,而是心平气和地协商,既以法断案,又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打”的结果是实现“双赢”,而不是“单赢”或两败俱伤。商事调解彰显出的这种独特优势,正是越来越多的外贸公司和跨国企业将其作为首选争议解决方式的原因。
“调解是首选,诉讼是后选。”法律界和企业界人士如是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在为中外贸易与投资纠纷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案件代理和调解过程中,对西方企业这样的纠纷解决理念印象尤为深刻:在诉讼、仲裁与调解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中,首先尝试调解,以“和”的方式化解矛盾,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企业代价和最节约的国家资源,实现最大的企业利益,既解决生意上的纠纷,又避免在商场上树敌。欧洲一家著名跨国公司的律师在与我们会谈时,也讲了他们公司对调解的情有独钟:该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共拥有800多名公司律师,一般人可能会认为这些公司律师整天忙于应付解决商事争端的诉讼,但事实上公司极少打官司,因为这些律师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上;即使发生了纠纷,“调解也是我们的首先方式,诉讼总是我们最后的选择”,公司在对外签订商业合同时,通常也会在合同中载入调解条款。因为在解决争议时,我们必须把公司的商业目标放在第一位,而不是重点考虑能不能打败对手,所以,公司不会仅仅从争议的角度考虑问题,更多的是从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得失,包括对公司市场拓展、资产收益、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公司声誉等多方面来考虑。
以调解为主要内容的西方ADR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简称ADR)自上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兴起后,在政府、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强力推动下,以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无与伦比的优势,迅速赢得商事纠纷当事人的青睐,许多西方国家的大公司,基本上都接受调解是上策的纠纷解决理念———和则两利,败则两伤。
相比之下,作为调解故乡和有着数千年“和”文化积淀的国度,一些中国企业处理商事纠纷的理念中,“和”的正气却往往难抑“斗”的情绪,动辄以对簿公堂的对抗方式,试图赢得你死我活的决斗效果,既损耗企业财力时日,又浪费国家诉讼资源,于社会和谐及企业信誉有害无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这不能不值得我们深思。
“调解是首选,诉讼是后选。”法律界和企业界人士如是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在为中外贸易与投资纠纷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案件代理和调解过程中,对西方企业这样的纠纷解决理念印象尤为深刻:在诉讼、仲裁与调解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中,首先尝试调解,以“和”的方式化解矛盾,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企业代价和最节约的国家资源,实现最大的企业利益,既解决生意上的纠纷,又避免在商场上树敌。欧洲一家著名跨国公司的律师在与我们会谈时,也讲了他们公司对调解的情有独钟:该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共拥有800多名公司律师,一般人可能会认为这些公司律师整天忙于应付解决商事争端的诉讼,但事实上公司极少打官司,因为这些律师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上;即使发生了纠纷,“调解也是我们的首先方式,诉讼总是我们最后的选择”,公司在对外签订商业合同时,通常也会在合同中载入调解条款。因为在解决争议时,我们必须把公司的商业目标放在第一位,而不是重点考虑能不能打败对手,所以,公司不会仅仅从争议的角度考虑问题,更多的是从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得失,包括对公司市场拓展、资产收益、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公司声誉等多方面来考虑。
以调解为主要内容的西方ADR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简称ADR)自上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兴起后,在政府、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强力推动下,以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无与伦比的优势,迅速赢得商事纠纷当事人的青睐,许多西方国家的大公司,基本上都接受调解是上策的纠纷解决理念———和则两利,败则两伤。
相比之下,作为调解故乡和有着数千年“和”文化积淀的国度,一些中国企业处理商事纠纷的理念中,“和”的正气却往往难抑“斗”的情绪,动辄以对簿公堂的对抗方式,试图赢得你死我活的决斗效果,既损耗企业财力时日,又浪费国家诉讼资源,于社会和谐及企业信誉有害无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这不能不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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