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南非追偿案件的启示
2008-11-07 17:21863
随着经济交往的发展,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各种,特别是跨国商事纠纷的一个主要手段。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已经成为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环节,而选择一个优秀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已经成为许多中外企业预防风险、减少损失的有效手段。
商事纠纷的解决争议主要有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其他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不同的是,仲裁是指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觉地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而且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裁决尽管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但是同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就是说,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
在各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仲裁的优越性显而易见。目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近140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广泛的执行力使得仲裁的裁决具有超出一国法域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效力,这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同时,仲裁是专家裁判,利于不同行业纠纷的解决。仲裁员由法律专家和来自各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从而保证了在经济贸易各行业领域的纠纷都基本上能够由本行业的专业人士来审理,避免了法院裁判中法官不可能事事皆通的局限。此外,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从商业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的角度来讲,由于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中国的仲裁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但是在1995年《仲裁法》实施之前,中国实际上并存着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国内行政仲裁两种明显不同的仲裁制度。
1995年9月,中国的第一部《仲裁法》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的仲裁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有两种类型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机构和中国各地符合条件的城市所设立的其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仲裁机构就是前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根据2005年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贸仲可受理的争议包括: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以及国内争议案件。
2000年起,贸仲开始受理国内案件。从受案范围可以看出,贸仲可以受理当事人协议提交的一切争议,当然这是在《仲裁法》所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范围之内的。
自第一套仲裁规则1956年制定后,适应国内经济形势和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贸仲对规则先后进行了六次修改,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贸仲现行的仲裁规则和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相当接近,在现行《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更为快捷灵活。
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贸仲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公正性来源于独立性,不受干涉的办案是对当事人优质服务的根本内涵。
在贸仲的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贸仲将以书面形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换。贸仲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绝大多数能够保证在仲裁庭组成之后6个月内结案。
作为国际仲裁机构,贸仲的仲裁收费标准在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中是相对较为低廉的。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相比,同等条件下也属于一般。贸仲的裁决当事人自动履行率90%以上,成立以来,贸仲裁决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的案件仅千分之几,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时间和金钱的最大节省。另外,与诉讼相比,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程序快捷、独立公正等特点使得采用仲裁比采用诉讼对当事人而言更为经济。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仲裁的显著特点。被国际上誉为“东方经验”。结合有两种,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和解成功可以要求撤案也可以将和解协议做成仲裁裁决,和解结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终止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凭当事人达成的由贸仲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启动仲裁程序,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专家裁判是仲裁的一大鲜明特色。在此基础上,贸仲在国内首家推出独具特色的专业争议解决服务,为不同行业的当事人提供适合其行业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务。贸仲设有建筑专业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粮食专业委员会、皮革专业委员会、商业专业委员会,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以满足不同行业的不同需求。
商事纠纷的解决争议主要有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其他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不同的是,仲裁是指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觉地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而且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裁决尽管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但是同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就是说,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
在各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仲裁的优越性显而易见。目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近140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广泛的执行力使得仲裁的裁决具有超出一国法域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效力,这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同时,仲裁是专家裁判,利于不同行业纠纷的解决。仲裁员由法律专家和来自各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从而保证了在经济贸易各行业领域的纠纷都基本上能够由本行业的专业人士来审理,避免了法院裁判中法官不可能事事皆通的局限。此外,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从商业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的角度来讲,由于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中国的仲裁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但是在1995年《仲裁法》实施之前,中国实际上并存着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国内行政仲裁两种明显不同的仲裁制度。
1995年9月,中国的第一部《仲裁法》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的仲裁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有两种类型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机构和中国各地符合条件的城市所设立的其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仲裁机构就是前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根据2005年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贸仲可受理的争议包括: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以及国内争议案件。
2000年起,贸仲开始受理国内案件。从受案范围可以看出,贸仲可以受理当事人协议提交的一切争议,当然这是在《仲裁法》所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范围之内的。
自第一套仲裁规则1956年制定后,适应国内经济形势和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贸仲对规则先后进行了六次修改,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贸仲现行的仲裁规则和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相当接近,在现行《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更为快捷灵活。
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贸仲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公正性来源于独立性,不受干涉的办案是对当事人优质服务的根本内涵。
在贸仲的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贸仲将以书面形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换。贸仲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绝大多数能够保证在仲裁庭组成之后6个月内结案。
作为国际仲裁机构,贸仲的仲裁收费标准在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中是相对较为低廉的。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相比,同等条件下也属于一般。贸仲的裁决当事人自动履行率90%以上,成立以来,贸仲裁决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的案件仅千分之几,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时间和金钱的最大节省。另外,与诉讼相比,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程序快捷、独立公正等特点使得采用仲裁比采用诉讼对当事人而言更为经济。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仲裁的显著特点。被国际上誉为“东方经验”。结合有两种,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和解成功可以要求撤案也可以将和解协议做成仲裁裁决,和解结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终止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凭当事人达成的由贸仲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启动仲裁程序,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专家裁判是仲裁的一大鲜明特色。在此基础上,贸仲在国内首家推出独具特色的专业争议解决服务,为不同行业的当事人提供适合其行业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务。贸仲设有建筑专业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粮食专业委员会、皮革专业委员会、商业专业委员会,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以满足不同行业的不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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