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阿联酋拖欠案的启示
案件简述 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间,国内A公司向阿联酋B公司出口价值57万美元的瓷砖,B公司在支付3万美元货款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余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在多次与买家协商无果后,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并委托中国信保向B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简述
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间,国内A公司向阿联酋B公司出口价值57万美元的瓷砖,B公司在支付3万美元货款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余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在多次与买家协商无果后,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并委托中国信保向B公司进行追偿。
海外追偿
(一)正面交锋
中国信保律师介入后,B公司对债务金额并无异议,但就货物质量瑕疵提出反索赔,要求以28万美元一次性了结债务。鉴于B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索赔证据,且反索赔金额过高,中国信保及A公司均拒绝接受此方案。中国信保的律师要求买家尽快提供所谓质量瑕疵的书面证据,否则必须全额还款。
在律师持续的追讨压力下,B提供了一份质检报告,但经A公司核实发现,该报告的检验标的并非本案项下货物,且仅凭几张模糊不清的照片,根本无法证实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律师了解到,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均令人质疑。进一步的调查结果显示,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的真实原因在于,最终买家拖欠B公司货款导致其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故无法清偿对A公司的到期债务。在律师有理、有据的抗辩下,B公司拖欠货款的借口显得十分苍白,最终不得不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
(二)出尔反尔
B公司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了前两期还款,但在第三期还款到期时,B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提出延迟付款的要求,之后虽在律师的反复催讨下支付了第三期还款,但在第四期还款到期时又故技重施,并就此搁置了其后还款计划的执行。
据律师分析,买家之所以一再违约而有恃无恐,主要是因为其深谙外国人在阿联酋追债的心态,以及阿联酋司法制度对本国债务人的有利之处。外国人在阿联酋进行民事诉讼的成本很高,且诉讼程序动辄数年甚至十年以上,因此启动司法程序的结果往往得不偿失,从而使得很多当地债务人有机可乘,逍遥法外。这也使得本案的追偿陷入两难境地:和解追讨,希望渺茫;诉诸法律,困难重重。难道就任由B公司得逞?中国信保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建议A公司就B公司的恶劣行径向当地商会进行投诉。
(三)峰回路转
根据迪拜当地商会的规定,如果商会获悉并核实会员企业的拖欠行为,商会会向该企业发函正式要求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如该企业不遵守商会的规则,商会可以暂时中止该企业的会员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存储在电子档案中,与当地政府机构共享,从而影响该企业今后的贸易、税收等经营活动。
在获得A公司授权后,律师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正式通知将对其无理拖欠的行为向商会进行投诉。不出所料,时隔两日,B公司即将第四笔款项汇出。
本案启示
(一)洞悉买家拖欠的真实原因,对症下药。
在大多数拖欠案件的追偿初期,买家都会找出各种理由应对律师的专业催讨,而这些理由中尤以货物质量问题、历史账目不清和资金周转不灵为主。这就需要出口商尽早洞察买家拖欠的真实原因,准确把握追讨的切入点,选择恰当的追偿方式,抓住债务人的软肋,同时也兼顾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在此案中,如果A公司被B公司牵着鼻子走,一直纠缠于质量问题,很可能陷入旷日持久的拉锯谈判和B公司变本加厉的反索赔漩涡中;而在拨开质量索赔的迷雾、明确了拖欠责任完全在于B公司的资金困难之后,A公司接受律师的建议,及时采取了强有力的追偿措施;同时,针对B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对B公司的延期还款做出了理智的让步,确保最终收回了全部欠款。
(二)尝试"第三种思路",寻求海外追偿突破口。
在追讨海外欠款的过程中,对于有钱不还的"老赖"们,如果和解不成,诉讼或仲裁往往是必要的追偿手段,但是高昂的费用、繁冗的程序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又使诉讼或仲裁这把"双刃剑"成为出口商不敢轻易动用的武器。此案涉及的国家---阿联酋---是这种矛盾表现突出的代表性国家,其法律、语言、司法习惯和工作效率等都对出口商进行跨国诉讼提出了巨大挑战。在这种情况下,追偿律师的作用和专业能力不仅体现在精深的理论功底上,更体现在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开放的工作思路中。当此案陷入诉与不诉的僵局时,律师建议尝试了第三条路,从而再次开启了双方和解的大门。这种商会管理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这样的追偿方式也不能在其他国家进行简单地复制。然而,创新从来都是从突破常规开始的,此案中所尝试的"第三种思路",不失为海外追偿工作中的一项创新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