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中文参考译文
世界贸易组织 WT/MIN(01)/17
2001年11月20日
第四届部长级会议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多哈
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
2001年11月14日决定
部长级会议,注意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第1款、第5款和第9条;考虑到成员们对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所给予的重视,及保证该体制充分回应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和需要的需要;决定采取切实的行动以处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就一些WTO协定和决定的实施所提出的问题和关注,包括在实施各领域的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资源限制;忆及总理事会召开特会于2000年5月3日作出的决定,以处理未决实施问题,并评估现存困难、确定解决困难所需途径以及不迟于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就适当行动而作出决定;注意到总理事会根据此项授权在2000年10月和12月(WT/L/384)的特会上采取的行动,以及在2001年4月、7月和10月的专门会议进行的审议和进一步讨论,包括将额外问题转交相关WTO机构或其主席供进一步工作;还注意到关于下附机构及其主席和总干事向总理事会提出的问题的报告,以及自2000年5月以来在此进程中举行的密集的非正式和正式会议中就实施问题进行的讨论及所提供的澄清和达成的理解;决定如下:
1.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
1.1 重申GATT 1994第18条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一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援用该条款所负有的法律义务应少于GATT 1994第12条。
1.2 注意到市场准入委员会主席关于GATT 1994第13条第2款(d)项中“实质利益”表述所给予含义的报告(WT/GC/50)中提出的问题,市场准入委员会受命对该问题做进一步考虑,并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2002年年底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
2. 《农业协定》
2.1 敦促成员们在对发展中国家所通知的为促进农村发展和充分处理食品安全关注而在绿箱下采取的措施进行质疑方面采取克制。
2.2 注意到农业委员会关于《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的决定》的实施情况的报告(G/AG/11),并批准其中关于下列内容的建议:(i)食品援助;(ii)改善农业生产力和基础设施的援助计划框架下的技术和财政援助;(iii)资助基本食品商业进口的正常水平;以及(iv)对后续行动的审议。
2.3 注意到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农业协定》第10.2款的报告(G/AG/11),并批准其中包含的建议和报告要求。
2.4 注意到农业委员会关于关税配额管理及成员们提交的通知附录的报告,并接受委员会关于审议此事项的决定。
3.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3.1 如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的适当水平允许逐步采用新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则《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10.2款提及的“更长的时限以符合该措施”的表述,应理解为通常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如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的适当水平不允许逐步采用新措施,但一成员确定了具体问题,则实施该措施的成员应请求应与该国进行磋商,以期找到一个相互满意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继续达到该进口成员适当的保护水平。
3.2 在符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B第2款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合理时间间隔” 应理解为通常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各方理解具体措施的时限必须在该措施的特定情形和实施该措施所必需的行动的框架内加以考虑。有助于贸易自由化的措施的生效不得被不必要地延迟。
3.3 注意到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关于等效的决定(G/SPS/19),并指示该委员会尽快制定促进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4条的具体方案。
3.4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12.7款的规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受命至少每四年审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运用和实施。
3.5 (i)注意到迄今为止总干事为促进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更多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所采取的行动,以及他为在确定与SPS有关的技术援助需求和如何更好地处理这些需求过程中与这些组织和金融机构进行协调而所做的努力;及
3.6 (ii)敦促总干事继续其在此方面与这些组织和机构进行使用的努力,包括旨在为使最不发达国家有效参与而所给予的优先考虑及便利为此进行的技术和财政援助的提供。
3.7 (i)敦促成员们在可能的限度内提供使最不发达国家能够对任何新的、可能对其贸易产生巨大消极影响的SPS措施的采用做出充分反应的必要财政和技术援助;及
3.8 (ii)敦促成员们保证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期对在实施《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过程中他们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做出反应。
4.《纺织品与服装协定》重申关于全面和忠实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承诺,并同意:
4.1 该协定中有关产品较早一体化和取消配额限制的规定应有效利用。
4.2 在该协定全面融入WTO后的两年时间内,对于原受该协定项下数量限制的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在发起反倾销补救调查前给予特殊考虑。
4.3 在不损害其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成员们将就其原产地规则中有关属该协定范围的产品的任何变更情况向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作出通知,该委员会可决定对这些变更进行审查。
请求货物贸易理事会审查下列建议:
4.4 在计算小供应国的在该协定剩余年份中的配额水平时,成员们将自实施期开始时起,对这些成员适用增长条款下可获得的最优惠方法;将相同待遇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及如可能,取消针对此类成员进口的配额限制;
4.5 成员们将计算针对其他受限成员的此协定剩余年份中的配额水平,如同第3阶段增长条款的实施已提前至2000年1月1日。
并于2002年7月31日前向总理事会提出采取适当行动的建议。
5.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5.1 确认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正在制定的技术援助途径,此点反映了对该领域三年一次的审议工作的结果,并授权此项工作继续进行。
5.2 在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第12款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合理时间间隔”应理解为应理解为通常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除非这一期限无法满足所寻求的合法目标。
5.3 (i)注意到迄今为止总干事为促进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更多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所采取的行动,以及他为在确定与TBT有关的技术援助需求和如何更好地处理这些需求过程中与这些组织和金融机构进行协调而所做的努力;及
(ii)敦促总干事继续其在此方面与这些组织和机构进行使用的努力,包括旨在为使最不发达国家有效参与而所给予的优先考虑及便利为此进行的技术和财政援助的提供。
5.4 (i)敦促成员们在可能的限度内提供使最不发达国家能够对任何新的、可能对其贸易产生巨大消极影响的TBT措施的采用做出充分反应的必要财政和技术援助;及
(ii)敦促成员们保证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期对在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过程中他们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做出反应。
6.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6.1 注意到货物贸易理事会针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的延长《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5.2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的请求所采取的行动。
6.2 敦促货物贸易理事会积极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根据《TRIMs协定》第5.3款或《WTO协定》第9条第3款可能提出的请求,并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在制定包括时限在内的条款和条件时的特殊情形。
7.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7.1 同意对于发起一项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如在提交申请前365天内对来自同一成员的相同产品的调查得出否定结果,则调查主管机关在审查该项申请时应予以特别注意,除非这一调查发起前进行的审查的表明情况已经变化,否则此项调查不得进行。
7.2 认识到,虽然《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15条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但是其适用模式可从澄清中获益。为此,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受命通过其实施工作小组对该问题进行审查,并在12个月内制定如何使该规定得以运用的适当建议。
7.3 注意到《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5.8款并未明确用于确定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时间框架,此种缺乏确切性对实施该规定造成了不确定性。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受命通过其实施工作小组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在12个月内制定建议,以期保证适用时间框架过程中最大可能的可预测性和客观性。
7.4 注意到《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18.6款要求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对该协定的实施和运用进行年度审议,同时考虑其目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受指示制定改善年度审议的指导准则,并向总理事会报告其看法和建议,供其在随后12个月内作出决定。
8.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8.1 注意到海关估价委员会就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关于延长《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第20.1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的请求所采取的行动。
8.2 敦促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最不发达国家根据《海关估价协定》附件3第1、2款或《WTO协定》第9.3款可能提出的请求给予积极考虑,并在确定包括时间框架在内的条款和条件时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形。
8.3 强调在防止海关欺诈方面加强成员们海关部门间合作的重要性。在此方面,各方同意,在1994年《关于海关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与准确性的情况的部长决定》的基础上,如一进口成员海关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则它可就有关货物的价格向出口成员海关寻求协助。在此类情况下,出口成员应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提供合作和协助,包括提供有关货物出口价格的信息。在此类情况下提供的任何信息均应依照《海关估价协定》第10条处理。此外,认识到若干进口成员海关对申报价格准确性的合法关注,海关估价委员会受命确定和评估处理此类关注的实际方法,包括交换出口价格的信息,并最迟于2002年年底向总理事会报告。
9. 《原产地规则协定》
9.1 注意到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关于协调工作计划的进展的报告(G/RO/48),敦促该委员会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其工作。
9.2 同意,成员们在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生效前的过渡期内所实施的关于原产地规则的任何临时安排均应符合《原产地规则协定》,特别是其中第2条和第5条。在不损害成员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此类安排可由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行审查。
10.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10.1 同意,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7(b)包括其中所列人均GNP连续三年达到(按1990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 1000美元之前的成员。这一决定将待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过一项计算1990年美元不变价格的适当方法后生效。但是,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在2003年1月1日前未能就适当方法达成一致,则G/SCM/38文件附录2所列该委员会主席所建议的方法将适用。只要一成员根据世界银行最新数据其人均GNP按美元现行价值计算未达到1000美元,则该成员不必脱离附件7(b)。
10.2 注意到关于将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合法发展目标而实施的措施按照不可诉补贴处理的建议,这些目标包括地区发展、技术研究与发展融资、生产多样化以及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法的开放与实施,并同意这一问题按照以下第13款处理。在谈判过程中,敦促成员们在质疑此类措施时表现克制。
10.3 同意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应继续审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反补贴税调查的规定,并于2002年7月31日前向总理事会报告。
10.4 同意,如一成员已被排除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7(b)款清单之外,则待其人均GNP降至1000美元以下时,应被重新列入清单。
10.5 在符合第27.5款和第27.6款的前提下,各方重申,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免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1(a)项中所列关于出口补贴的禁止,因此在资助其出口商方面具有灵活性,符合其发展需要。各方理解,第27.5款中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必须逐步取消对其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实行的出口补贴的8年期限应始于属第27.6款意义的出口竞争力存在之日。
10.6 对于某些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指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7.4款的指导下,根据文件G/SCM/39中所列程序,延长此类成员提供某些出口补贴的过渡期。此外,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7.4款指导下考虑一项延长过渡期的请求时,为避免处于相似发展阶段且在世界贸易中数量份额排名相似的成员,在为同样合格的项目而接受此类延期和此类延期长度方面受到不同待遇,指示该委员会在考虑根据G/SCM/39号文件所列程序请求延长过渡期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相对竞争力后,再延长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
1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11.1 指示TRIPS理事会继续其对GATT联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下规定类型起诉的范围和模式,并向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提出建议。同时,各方同意成员们将不根据 《TRIPS协定》发起此类起诉。
11.2 重申《TRPS协定》第66.2款的规定属强制性,各方同意TRIPS理事会应设立一机制以保证所涉义务的监督和全面实施。为此,发达国家成员应在2002年年底前提交关于其履行第66.2款下承诺为技术转让目的而向其企业提供鼓励的详细实际实施报告。此类提交应由TRIPS理事会审议,信息应由成员进行年度更新。
12. 跨领域问题12.1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受命:
(i) 确定性质已属强制性和性质属非约束性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考虑将特殊与差别待遇措施转为强制性规定对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和实际影响,确定成员们认为应成为强制性的规定,并于2002年7月前向总理事会报告,并提供明确的建议,供其作出决定;
(ii) 审查可使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更为有效的额外途径,考虑包括改善的信息流在内的途径,其中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可获帮助以最佳利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并于2002年7月前向总理事会报告,并提供明确的建议,供其作出决定;以及
(iii) 在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工作计划内,考虑如何将特殊与差别待遇并入WTO规则体系。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应充分考虑记录在WT/COMTD/W/77/Rev.1号文件中的以往所做工作。且将不损害总理事会及其他理事会和委员会中有关实施WTO各项协定的工作。
12.2 重申根据1979年12月28日缔约方的决定(“授权条款”)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应属普遍的、非对等的和非歧视性的。
13. 未决实施问题同意未决实施问题应依照部长宣言(WT/MIN(01)DEC/1)第12段加以解决。
14. 最后条款请示总干事,在符合部长宣言(WT/MIN(01)DEC/1)第38至43段的前提下,保证WTO技术援助优先集中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现有WTO义务及提高其更有效参与未来多边贸易谈判的能力方面。在执行这一授权时,WTO秘书处应与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进行更紧密合作,以提高效率,加强配合,避免计划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