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以及石油的退税率
为了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据了解,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
为了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据了解,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产品(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以外的其它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商品,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它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商品,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3%。
经过此次调整,我国出口商品的综合退税率平均提高了2.95个百分点,退税率档次由现行的17%、13%、11%、9%、5%五档简并为17%、15%、13%、5%四档。
为缓解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这是我国首次对原油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原油出口企业降低成本,减少亏损,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享受出口退税的出口原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出口的原油,而不包括国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仍实行现行的不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