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新规定

2008-10-22 12:081129



      北京市地税局5 月30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重申和明确。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后明确: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了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收

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转让方所获

得的是一个连续的收益,因此这项规定体现了对转让方利益的一定保护。同时,国家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

投资方的利益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0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