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8-10-22 12:08282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7-23
实施时间:1998-08-01
发布时间:1998-07-23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830第八期(总第26期)
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7月23日国税发〔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
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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