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收费标准

2008-10-22 12:083332

1.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为40元/次;

2.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为16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40元/车·次(5小时以上);

3.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为0.8-8元/日·件,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格极高(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护物品扣留第一个月内为每日每件按其价值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为每日按估价的0.32%收取;

4.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为每件800元。

5.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为每一工作日人民币25元;

6.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为15元;

7.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为按货物离岸价的千分之二点五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

8.验车费为15至30元/车·次。

      口岸管理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满洲里、绥芬河、二连、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和深圳九个陆路口岸),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全面下调30%。

      其中:深圳陆路口岸建设管理费为40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8元(往返16元),其他车辆每辆次4元(往返8元);其他八个陆路口岸的口岸管理费或口岸过货管理费向货主收取为0.42元/吨。

       涉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具体为原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检验检疫费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3。具体检验检疫项目的降低幅度,依据成本变化情况可以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后,另文下达。在核减后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所有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的检验、检疫收费一律按现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6号)规定收费标准的2/3比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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