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
到货口岸:
合同号:
序
号
货 名
规 格
数 量
单 位
金 额
币 制
主管海关审批征免意见
1
2
3
4
备注
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
的,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期到货的,
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此表中“项目名称”栏应按减免税项目填写,
如:技术改造、世行贷款等。
3。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4。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愈期应向原审批海关
申请展期或退单。
5。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法语补税;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审批海关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放海关批注
负责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表格样本,填制方法如下所示: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一、适用范围:
凡各地主管海关审批特定减免税项目均适用此单证。
二、栏目填写规范:
1、申请单位:申请减免税单位的全称。
2、项目名称:进出口货物所属的减免税项目类型。如,技术改造、科教用品等等。
3、到货口岸:预定货物运达我国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地点。可从提单上查悉。
4、合同号:货物成交合同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货名:货物的全称。
6、规格:货物的规格、型号、品质、等级等。
7、数量:货物的数量。
8、单位:货物的计量单位。
9、金额:货物的总金额和成交价格条款。
10、币制:货物的成交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