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市试点贸易外汇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进一步明确了12月1日起在7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进一步明确了12月1日起在7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事项。
根据今年9月中旬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在部分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本次改革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外汇局指出,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同时,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在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相应的规定办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