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与提单刍议
目前对海运单尚未有一个十分完整明确的定义,对比提单的定义,海运单(Seaway Bill)可以定义为: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收到承运货物的收据以及在目的港凭以交付货物的不可流转的单据。
海运单与提单刍议
香港珠江中转联运有限公司 谷庆
一、海运单:概念及内涵
目前对海运单尚未有一个十分完整明确的定义,对比提单的定义,海运单(Seaway Bill )可以定义为: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收到承运货物的收据以及在目的港凭以交付货物的不可流转的单据。
海运单是应贸易之发展,海上运输要求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约。海运单具备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之功能以及作为收货凭证的职能,从海运单的定义可以明确看出,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无价凭证,也正是这一特性,海运单可以解决承运人不能凭正本提单据以交付货物之难题。
目前就海运单的立法主要有:
1、国际立法:IMO 于1990年6月29日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
2、国家立法: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3、我国立法:中国《海商法》中第80条规定。
另外,在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商会500 号出版物(ucp5000) 《跟单信用证——惯例(1993 年修订本)》第24 条——“不可转让海上货运单”,对海运单之作用、要求以及单证功能作出了阐述及认可;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海运单。
二、海运单的推广及其优势
由于海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功能,因而海运单的交付并不产生海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它又同时具备提单除了物权凭证以外的两项功能,因而自80 年代初起,一些发达海运国家能较快地采纳使用海运单,主要是基于海运单具备以下几种优势:
(1)能有效解决承运人不能实现凭正本提单交货的难题;
(2)避免提单可以转让又是物权凭证,可能导致的海运诈骗现象发生;
(3)只要能做到“合理谨慎”地识别收货人的身份即可交付货物,而不需要正本提单或副本加保函进行放货;
(4)可以让承运人第一时间交付货物;
(5)受上述所提及的国际、国家之立法保护;
(6)不会发生无正本提单放货而对承运人所带来的责任;
(7)不存在类似提单遗失的担心;
(8)海运单可以较方便地转化成为电子提单,以便促进无纸提单,进而可以逐步对航运界的传统运作方式作一次根本性革新。
三、海运单与提单的异同
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由承运人签发的收到货物之收据;
(2)两者均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3)两者均适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4)提单项下有诉权的人是合法提单持有人,海运单项下有之诉权的人是有权提取海运单项下货物之人;
不同之处:
(1)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提单是物权凭证;
(2)海运单不可转让、不可背书、不可流通;提单可以转让、可背书、可以流通;
(3)签发提单情形下:收货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或保函交付货物;签发海运单情形下:收货人只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后,承运人即可交付给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4)实践中,承运人签发提单需收取文件费;而签发海运单则不需要收取文件费。
由于海运单及提单的异同及存在各自的优势,因而导致了各自适用、使用范围亦不同。
四、海运单及提单各自的使用、适用范围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大致可罗列出两种单证各自的使用及适用范围。
海运单适用范围:
(1)同一机构内部在不同地区的办事机构之间的货物运送;
(2)短途运输,容易出现船舶比单证先到的情形;
(3)价值相对低的货物(实践中,通常总价在50 万美金以下);
(4)当地法规对海运单有所保护的地区或国家;
(5)可防止卖家随心所欲地更改收货人;
(6)长期、稳定、信赖的客户;
(7)促成电子提单的尽早使用。
提单的作用范围:
(1)长距离、远程运输;
(2)价值相对高的货物(实践中,通常总价在50 万美金以上);
(3)适用于价格变动大的货物运输(如咖啡、原油等);
(4)由于提单可以转让,最适合于国际贸易中“多手转卖”;
(5)卖家希望控制货物的物权;
(6)可以用提单之物权特性,向银行抵押贷款;
(7)适用于租船运输情形(暂无租船海运单)。
五、海运单的发展趋势
海运单、电子提单是近年来在国际航运领域中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单证,电子提单就是利用EDI(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来实现海运途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完成单据流转的一种电子单证,但利用EDI 转让物权以及电脑硬、软件有许多实际问题尚须解决。因而海运单的诞生可以说是从传统的提单到电子提单的一种中间过渡形式。
海运单目前使用日渐广泛,BIMCO 有班轮海运单标准格式、英国箱恒P&O以及英国航运总商会的“SIT PRO”海运单标准格式,CGM的海运单标准格式等等。由于海运单无法解决货物物权的有效转移问题以及金融结算问题,因而笔者认为虽然海运单的使用日益广泛,但海运单无法取代传统的提单,而电子提单的全面推行及实现,有赖于在全球建立“高速信.息公路”网络,这并非一挥而蹴的。而最为现实的是,承运人将视实际情况,考虑海运单及提单各自的适用范围,灵活处理,即海运单与提单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出现并存的局面。
海运单有其独特的有利之处,笔者认为,我国航运、立法部门应尽快探讨使用海运单的可行性及实施问题。
《集装箱化》1995 年第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