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支持民营企业进行跨国能源、资源收购
民企管理机制灵活,决策快,市场反应快,更容易抓住机会,把握市场和随机应变,更容易取得成功。
“政府应多支持民营企业的海外并购。无论民企还是国企,都是中国企业,在国际上都代表中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东方集团董事局主席张宏伟对 本报记者表示。
张宏伟在两会上提出《以海外投资方式多元化推动上规模民营企业实施海外能源、矿产资源并购》的提案,认为,国家借民企收购海 外矿产资源可避免政治壁垒,而国家也要破解民企对外收购中的资金匮乏等不利因素。他所在东方集团主要经营矿产资源开发、金融业等。
民 企对外并购也代表中国
《21世纪》:以我国企业投资澳大利亚铁矿石为例,你怎么看海外资源收购的“商业本质”和“国 家战略”的关系?
张宏伟:这两者本质上并不矛盾。国际化公司在实施海外并购时,客观上都为本国国家战略服务。
目前,西方国家 对于中国崛起有戒心,把单纯的企业并购行为复杂化,过分强调国家战略是不合适的。
就国企与民企而言,一个是国有背景的企业所进行的海外资源 并购,一个是民营企业“走出去”所实施的海外并购,根本上都是市场行为。
但由于实施主体背景的不同,可能对被收购方及当地政府所带来的感觉 不同。国企实施并购的时候,势必会让当地政府感觉是代表中国政府实施国家战略,而民营企业就不会让对方产生这种顾虑,可以规避这种政治壁垒。因此,政府应 多支持民营企业海外并购,无论民企还是国企,都是中国企业,在国际上都代表中国。
《21世纪》:民企收购海外能源、矿产资源优势何在?
张 宏伟:民企管理机制灵活,决策快,市场反应快,更容易抓住机会,把握市场和随机应变,更容易取得成功。同时,民企在实施海外能源、矿产资源并购过程中,较 容易取得企业出售方和海外当地政府审批部门的信赖,减少政治壁垒的束缚。
民企对外并购遭遇融资瓶颈
《21 世纪》:民企海外矿产资源等并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张宏伟:主要问题是信贷受到国内贷款与特定外汇额度的限制,融资困难、融资渠道紧 张,同时审批程序也比较繁杂。
目前,国企实力雄厚,资本垄断、市场垄断、行业垄断、人才垄断、信息垄断以及政策支持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打 破;民营经济在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公平竞争地位。
《21世纪》:民企对外投资风险很大,你提议设立上规模民营企 业风险保障基金,国家财政提供配套起步资金,是全国统一的基金?
张宏伟:对,应该是全国统一的基金,面向的主要是真正上规模的民企。
上 规模的民企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对财政收入有比较大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的大型民营企业,特别是参与海外投资的大型民营企业。
由国家出面组织上规模民营企业参与,一方面,成员会在资金流转上形成互助;更重要的是帮助上规模民营企业获取更有利的政策扶持,为民企发展营造更佳 环境。
《21世纪》:那银行会怎么看?为何不提议地方政府设立这个基金?因为地方大型企业遇到问题时,最着急的也最愿意提供支持的是地方政 府。
张宏伟:这种基金的设立应该是两个层面的。
一个层面是国家设立的,主要面向上规模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国际化大型民企。这 种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更需要的是国家宏观政策上的帮扶。另一个层面是国家级的基金设立后,地方政府和地方上规模民营企业也可以效仿这一机制设立当地的风险保 障基金,为当地的上规模民营企业提供帮扶。
设立风险保障基金,一方面企业获得基金救助对银行也是一个风险保障;另一方面也会提高银行参与救 助的积极性。
《21世纪》:你建议民企和国企联合对海外能源等进行收购,是否民企占主导?
张宏伟:不是谁占主导,而应是由政 府引导国有背景的金融企业与上规模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同船出海。
将民营企业高效的机制与国有金融企业和国营大企业强大的政策、资金支持和管 理背景相结合,通过各种合作方式规避海外并购过程中的政治审批风险,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这是一种新型的战略联盟,目的是共同发展。
建 立综合管理机构协调
《21世纪》:从制度层面,中方该如何形成完善的评估体系,在对海外资产进行考量时不被“忽 悠”?
张宏伟:在实施海外并购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发挥关键作用的,尤其是在资产的评估、收购方式设计过程中。
我们收购哈萨克 斯坦油田,一家知名的国际投行评估12亿,其它中介机构评估10个亿。然后我们就开始收购,6个亿开始收购。结果金融危机来了,我们请了自己的团队重新评 估,评估价只有1亿到1.6亿,这是多么巨大的差距,如果不是我们自身团队的把握,不就被“忽悠”了么?
中介机构是有国界区别的,所代表的 利益团体不同。只有中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发展壮大了,才能更好为中国企业服务,这与国家的扶持离不开。
《21世纪》:在你看来,日韩等国进行 的海外资源并购有哪些是值得借鉴或需加以避免的?
张宏伟:首先从机构设置上看,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来进行海外投资 的统一规划和宏观协调。
其次就税收政策而言,政府目前还没有对企业“走出去”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在国外经营获得利润后,还要受到双重征 税的困扰。而国外政府在不同程度上都会为企业提供贷款或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层面上,政府还未对海外并购进行立法,相关配套政策法 规还不完善。国外很重视对企业海外投资活动进行立法规范,如日韩等国制定的法律就对企业的海外并购带有很强的政策引导性,重在对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投资进 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