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案例
这一案例向我们揭示了凭副本单据授权付款的潜在危害,鉴于目前信用证中加列自寄正本提单的条款屡见不鲜,商人和银行应具备对风险性的认识。
案情:
I 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
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 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邃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帐,借记了申请人的帐。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帐,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
分析:
这是一起不法分子乔装进、出口商精心合谋诈骗银行的案子。受益人两次卖“单”,两次获得货款。申请人免费收到货物。虽然开证行借记了他的帐户,但申请人凭提货担保获取货物,并将此货物再次出售给另一卖主,因而获得货款,以偿付其在开证行处的借记帐户。托收项下的委托人是无辜的,故他向船公司索赔货款。船公司则向I行反索赔。I行在权衡利弊之余,觉得银行信誉为重,只得自认倒霉,向船公司作了赔偿,再委托律师调查和追寻已逃的申请人。
这一案例向我们揭示了凭副本单据授权付款的潜在危害,鉴于目前信用证中加列自寄正本提单的条款屡见不鲜,商人和银行应具备对风险性的认识。除非申请人已提供了十足保证金,开证行不能容许加列这种条款。对加列了这种条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决不能再接受申请人的担保提货的要求,因为已不存在担保提货的需要。我们的出口公司也可以从中吸取教训,作为L/C受益人(即发货人),如来证规定正本提单直寄申请人或申请人要求他自寄正本提单,也应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为“正本提单作为开证行抬头”以控制物权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