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对美欧等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裁定

2009-11-02 09:18543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进口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该产品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
0
标签:己二酸 反倾销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预测:己二酸反倾销初裁即将出台

2009-05-20 17:42
651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9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5-10-29 14:42
3631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己二酸反倾销的初裁决定

2009-06-26 09:59
459

巴西对中国非外科乳胶和PVC手套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4-10-31 14:42
71902

阿根廷对中国釉面瓷砖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4-08-16 14:11
97200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