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颁布聚合物及单体注册、评估及许可指引

2007-12-16 15:50 540

  近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颁布指引文件,阐释含单体或聚合物的化学物质的注册、评估及许可的规定。规定各项内容如下:
  定义:根据《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简称REACH),单体是“一种可与一连串同类或相异分子组成共价键的物质”,大多应用于聚合作用。
  聚合物是由一连串一种或多种单体单元组成的物质,用途广泛,可应用于电气及电子设备、包装、建筑、运输、农业、医疗及运动等领域。
  注册:聚合物(不论是独自存在或含于物品中)豁免注册。不过,REACH规定,欧盟的单体生产商和进口商须为其单体产品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注册。再者,假若供应链的参与者并未就聚合物所含的单体或任何其他物质注册,在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下,聚合物生产商或进口商须就该等物质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注册:
  (1)按重量计,聚合物中的单体物质或其他以单体单元形式存在的物质含量为2%或以上;
  (2)该等单体物质或其他物质的总产量或进口量为每年1吨以上。
  豁免:欧盟境外的聚合物生产商毋须承担任何注册责任,但须依赖欧盟进口商或于欧盟境内委托一名“全权代表”履行注册责任。此外,指引文件亦列明多个豁免单体和聚合物注册的情况。
  第一:指引文件规定,从废料中回收聚合物的企业,假若所回收的聚合物所含的物质已经注册,有关企业获豁免注册。
  第二:热稳定剂、光稳定剂或抗氧化剂等添加剂常常加入聚合物中,以调整或改善其外观或物理化学特性。假若该等添加剂是维持聚合物稳定性所必需的,则毋须注册。
  第三:指引文件向两类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供多项特殊豁免。一类是天然聚合物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另一类是已按照有关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及标签的欧盟理事会第67/548/EEC号指令,就其聚合物或单体向当局作出申报的生产商或进口商。
  许可:根据REACH,聚合物可能须申请许可,有关程序将另行颁布指引文件阐释。
  分类、标签及申报:根据REACH,单体和聚合物均受一般物质分类及标签规例约束。假若某聚合物被列为欧盟理事会第67/548/EEC号指令下的危险物质,目前正于欧盟市场销售,该聚合物生产商或进口商须于2010年11月30日或以前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作出申报;由2010年12月1日起,假若被列为危险物质的聚合物在市场销售,有关生产商或进口商须即时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申报。
  此外,假若聚合物被列为危险物质、可于生物体内累积的持久性有毒物质、持久性高和于生物体内累积性强的物质,或受制于许可规定或受到限制,其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客户提供聚合物的安全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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