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托收融资
一、定义
出口托收融资是指在托收项下,出口商委托我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因出口未收汇而形成了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向我行申请办理的资金融通业务。
二、种类
(一) D/P 项下:指在出口托收付款交单方式下,出口商在委托我行代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同时,以提交的汇票及随附单据作质押品,由我行提供部分应收货款融资,并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待出口托收款项收妥后即归还我行借款的融资方式。
(二) D/A 项下:指在出口托收承兑交单方式下,出口商委托我行寄出远期汇票和随附单据向进口商托收,在收到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或代收行发来的承兑电(函)后,由我行叙作部分贴现并保留追索权的融资方式。
三、币种、期限、利率和融资比例
(一)出口托收融资的币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元。
(二)出口托收融资的期限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信用期加上托收单据的传递和处理时间确定,信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90 天。
(三)出口托收融资的利率参照我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四)出口托收融资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发票金额的 80% 。
四、面向的客户
(一)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出口托收收汇纪录正常;
(二)申请融资的出口商品需是出口商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适销对路,质量可靠,原则上具有三次以上正常的收汇纪录,出口商与进口商已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且该进口商在以往的托收业务中付款纪录良好;
(三)申请人必须获得我行授予的出口托收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出申请。
五、办理要点
(一)申请人向我行提出出口托收融资额度申请,我行审查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出口托收融资合同,并落实有关的担保;
(二)申请人填制《交通银行出口托收融资申请 / 审批书》,连同出口合同、托收单据提交我行;
(三)我行审核同意后,将融资款项扣除利息、托收费及其他应收费用后以原币或结汇方式划入申请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