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进项不够怎么办?会计千万别背锅,这3类行为不能有!

2019-01-31 11:413607

通过翻阅文件,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审判依据发生了变化,最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提升。

重点提示:在现阶段,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税款数额未达定罪量刑的最低标准,但只要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然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如果A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4万元,虽然未达到修改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但是税务稽查部门依然会根据文件要求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

所以啊!各位从事财务工作的小伙伴要注意了!!千万不能踩红线啊!!!

1
 怎么界定哪些行为属于虚开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这三类行为坚决不能碰!!!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有可能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部分企业主和财务人员以为只有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忽视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是虚开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行为。这种“热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千万做不得。

综上。提醒各位朋友,要依法诚信经营,不要贪一时便宜,这样才能避免蒙受更大损失,使企业行稳致远。

3
 有人问:逾期未抵扣如何处理?

已认证未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以后月份再抵扣?

填写在增值税附表二进项第25行“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

以上办法都不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除上述客观原因导致未及时抵扣的情形外,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申报抵扣,否则以后月份不允许抵扣。

四附发票认证期限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期限从原来180天延长至360天。

但是注意了:不是所有发票都是360天内认证哦!

2017年7月1日起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认证期限说明:

360日非360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能顺延,即360日为自然天数,包含节假日。是以开票日期算起,而非取得发票日期算起!

逾期未认证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厦门税务、神计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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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进项 发票 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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