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场荒唐的“票据诈骗案”引发的思考 黄骅市法院到底为哪般?

2020-06-11 11:01 798

2019年7月份,河北省沧州市黄骅法院审理了“王振华票据诈骗案”,经过一番当庭审理、质证、辩论,法院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来源:法治民生网、汇票圈


2019年7月份,河北省沧州市黄骅法院审理了“王振华票据诈骗案”,经过一番当庭审理、质证、辩论,法院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基于以上理由,黄骅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下:王振华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责令被告人王振华退赔受害人李关兴损失512300元,退赔被害单位盂县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失343000元。

作为熟悉中国刑事法律法规的业内人认为:该案的结论存在诸多瑕疵和疑点,黄骅法院的审理过为草率,判决结果在量刑上过重,在退赔数额方面也犯了小学生都不会犯的低级错误。

首先,黄骅法院在没有充足的人证、物证的情况下,过早认定王振华的行为属于明知是假票而故意使用的人为主观恶意,为本案定性过早地确定了明显有失公允的性质前提。

案情要点

本案关键是:王振华是否明知是假票据而使用;假票据从何而来?

1、使用假票情况。王振华2011年开始做柴油生意,古立攀买油经常不能即时付款,2016年古立攀欠货款及利息110万元。王振华在追款过程中,古立攀四次给了四张汇票,王振华都上网查询确有该号码汇票,信以为真才使用。第一张0475号35万元汇票,王振华通过郑文胜找李金志、李亮转给沧州神华药业兑付了34万元;第二第三张4125号和0510号是35万元和30万元,分两次抵押给朋友李关兴借款378300元和291000元。

李关兴先发现4125号汇票是假的,王振华随即与崔玉欣、李鑫去内蒙古找到古立攀退回假票,古立攀又给王振华一张40万元的汇票(4518号),并说这张肯定没问题;交给李关兴后经到银行查询核对,这张票和0510号都是假的;神华药业0475号票于2017年11月在山西盂县发现是假的。

王振华向李关兴抵押借款都写了书面凭证,并写明如果汇票出问题由王振华负责;王振华接到神华药业的是假票电话后从广东专程回来到神华药业写出承担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而后就积极还款,到案发前共还款157000元。后因合伙开办小炼油厂发生火灾,血本无归无力偿还;2018年10月王振华在广东省被盂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3月该案转到黄骅市公安局。

2、上述案情可以看出,王振华也是受害者,虽然王振华有疏忽,但并不能由此断定他明主观上明知是假票而使用;如果他知道是假票绝不会同意古立攀以此还账,这是最基本的。王振华若是故意诈骗,事前事发后不会给对方写欠条写保证,更不会积极还款,这与诈骗动机目的完全不符。王振华若是蓄意诈骗,他出于自保,也不会通过这么多中间人还都是朋友熟人实施作案,这明摆着留下被抓捕线索;实施票据诈骗人员如此弱智明显解释不通,只能说明王振华没有诈骗故意即不知道是假票。

其次,该案件明显存在的低级错误或问题。

全案只有郑文胜一个证言说王振华知道是假票。而郑文胜在神华药业兑付34万元中,是他找到自己的朋友李金志和李亮,王振华不认识二李;也是他主导分款,指使李亮转给王振华14万元,他自己得款11万元;发现假票时郑文胜让王振华一人写保证,说他把自己分得的11万退给王振华;后又反悔拒不退钱。

案发前王振华一直向他追讨这笔钱,要求他要么退给受害人要么交由王振华还给受害人,但未果;二人因此关系恶化。郑文胜为了避免王振华继续向其追讨,所以他才编造谎言证词推脱责任。

作为与本案被告人王振华有重大利害关系和有重大利益冲突的单方面证词到底有多大的可信度?我相信,常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黄骅法院应该心知肚明。

孤证不能定案

一审判决明显违反《刑诉法》第53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达到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只有和王振华有明显利害关系的郑文胜一个孤证,远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多种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没有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孤证不能定案。

退赔情况

关于本案判决的退赔方面,本就是一道简单的小学数学题,但黄骅法院却犯了十分低级可笑的错误,除非是有意为之。

该案中,已经确认郑文胜、李亮、李金志得款203000元,而这部分钱完全没经王振华之手,不应让王振华退赔。这一点违反了罪行相一致原则。同时,已偿还盂县吉通汽贸公司的3万元也是不应再退赔的。如果王振华确实构成犯罪,应按其实际得款退赔,王振华应退赔的最终金额不应是855300元,而应该是622300元。

案外背景情况

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开庭,长达五个月到12月13日才判决,足以说明给王振华定罪是有难度的,内部是有分歧的;在证据明显不足情况下黄骅市法院仍然对王振华定罪判刑,之所以最终定罪,到底是什么力量或势力起了作用?有没有来自黄骅当地政法系统的或者其他社会方面的人为的干扰因素?

综上,王振华票据诈骗一案明显不符合定罪判刑条件,王振华照样被定罪判刑,而且判刑、判罚金、还要判退赔;这在诈骗案中是不多见的。

目前,一审的被告方王振华不服黄骅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已经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至于沧州市中院的二审到底会是如何结果,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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