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交易骗局”花样多, 出口企业如何破局?
近期中国信保陆续收到的数宗涉及南欧Y国买方案件,存在较为典型的风险异动:买方或取得货物后拖欠货款,逃避追讨;或拒收到港货物,等待拍卖;或在出口企业催款时申请破产;无论何种“骗局”,出口企业都将面临“财货两空”的艰难局
近期中国信保陆续收到的数宗涉及南欧Y国买方案件,存在较为典型的风险异动:买方或取得货物后拖欠货款,逃避追讨;或拒收到港货物,等待拍卖;或在出口企业催款时申请破产;无论何种“骗局”,出口企业都将面临“财货两空”的艰难局面。
“初次交易骗局”有多神秘?
托收骗局
某出口企业A公司于今年5月向Y国买方出运1票货物(罐头食品),货值约16万美元,实际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 at sight);货物出运后,A公司曾两次通过国内银行寄单至买方指定的托收行,但均被退回,第3次寄单时,快递公司提示目的地信息存在较高安全风险,A公司遂建议买方直接付款,或者寄单至托收行总行,但买方均拒绝采纳,坚持要求A公司先寄单至其指定银行再付款。
A公司判断买方提供的寄单信息异常,存在诈骗嫌疑,遂立即向中国信保通报案情,经中国信保审批同意后及时处理货物,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货物骗局
另一出口企业B公司同样于今年5月向Y国买方出运一票货物(休闲鞋),货值约7.5万美元,货物到港后买方拒收,B公司遂向中国信保通报风险。
中国信保收到案件后立即委托当地律师介入调查,买方向律师口头全额认债,并表示现金流存在问题,承诺8月底付款;但在后续催款过程中买方不再回应,逃避追讨。
由于买方的拖延,货物滞港产生较高港口费用,同时由于双方交易的贸易术语为CIF,根据提单背书条款B公司需承担运费及所有滞港费用,船公司催促B公司处理货物并支付费用,B公司最终不得不选择弃货。
就在B公司通知船公司弃货的第二天,买方立即联系船公司表示愿意收购货物,但买方始终回避中国信保律师的追讨。
由此可见,买方“精心”策划了一出“好戏”:先向B公司及中国信保承诺付款,拖延时间,在货物滞港期限到期后即回避追讨,等待船公司拍卖,买方便能以低价取得货物。
揭开“初次交易骗局”的面纱
经梳理总结,近期发生的数宗Y国买方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初次交易设局
上述案件中出口企业与买方的交易均为首次交易,买方多利用出口企业急于接单,开拓新市场的心理施骗;且根据部分出口企业反馈,其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或者各地展会,如广交会等,认识新买方,便与买方洽谈订单,开展交易,交易前未进一步了解买方,核实买方资质背景,结果掉入买方所设“陷阱”。
(二)贸易合同不够完善
部分出口企业未与买方签署完善的贸易合同,主要问题包括支付方式不明确(例如只约定T/T付款),买方未对合同签字盖章等。
(三)支付方式多为放账
部分企业初次交易未收取预付款,即采用大额放账等较为激进的收款方式,导致收汇风险升高。
(四)联系人邮箱非公司邮箱
买方使用的邮箱地址后缀一般为hotmail,gmail等非公司邮箱地址,出口企业难以确定交易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买方也极易逃避追讨。
(五)买方态度多变,金蝉脱壳
部分案件买方先是口头承认债务或承诺付款但后期回避追讨,甚至同时拖欠江苏、浙江、河北等地供应商货款,金额近百万美元,引发连锁反应。
(六)出口产品以轻工、水产品为主
上述案件中买方采购的产品包括鞋服、箱包等轻工产品以及水产品,买方多选择此类产品“下手”主要是对于贴牌产品或是保存期限较短的生鲜产品,出口企业转卖难度较大,故买方通常利用货物难以处理的特点,待货物到港后拖延时间,或“玩失踪”,或向出口企业施压要求折扣,或等待海关拍卖,以低价“骗取”货物。
出口企业如何巧妙破局?
(一)谨慎对待新买方首次交易不可大意
据中国信保观察,双方首次交易买方即出现违约风险的概率正在逐步上升,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与新买方交易之前,务必提前核查买方背景信息(可通过中国信保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买方最新资信情况。
另外,出口企业也可以借助谷歌地图搜索买方公司地址所在地情况,或者从银行或其他供应商处获取参考信息;再者,出口企业可向买方索取合同签字人的护照信息,或者向同行打听了解买方情况,全方面了解交易对手。
(二)重视完善贸易合同保留有利证据
建议出口企业对于初次交易买方采取相对保守的交易方式,并在贸易合同中将支付方式约定清楚,包括支付方式及账期,例如,明确支付方式为出运日后30天付款,或者30%预付款,70%余款见提单复印件支付等。
不论何种支付方式,都需要约定明确,避免出现歧义,让买方钻了空子。同时,要求买方公司的有效授权人对贸易合同进行签字盖章,避免买方事后赖账。
(三)收取预付款加强书面对账
对于初次交易的买方,为了控制交易风险,强烈建议出口企业向买方收取部分预付款或提高预付款比例并取得买方对剩余货款的书面确认。并且借助预付款水单的付款主体,出口企业也可进一步确认交易背景,即买方是否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买方公司账户是否正常等。
同时,尽量等待买方书面确认出运时间再安排货物的出运事宜。若买方以各种理由拒收货物,如提出无力付款,要求折扣等,建议企业立即联系其他买方尝试转卖或考虑退运可行性;若买方已提取货物,但尚未付款,建议出口企业及时与买方对账,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并注意保留所有书面材料。
(四)关注买方履约细节时刻保持警觉
在上述中国信保收到的数宗案件中,有的买方向出口企业提供过假水单,使得企业放松警惕,提前放单,掉入买方陷阱;但也有出口企业由于保持警惕,察觉到买方风险异动情况,以最快速度向信保报损并积极处理货物,取得较好止损效果。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口企业仍需保持警觉,关注细节,不可轻信买方。另外,货物出运后,出口企业需紧跟物流情况,关注买方反映,如有异常,需立即采取行动,及时止损。
最后,一旦出现险情,出口企业应主动寻求信保帮助,积极配合,争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