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先进制造业,注意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变化,理性享受优惠

2019-10-24 15:33 7113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专家认为,该政策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缓解现金流压力,降低财务费用。


“我们是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受益者!”近日,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孙增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高兴地说。


据了解,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化工类、航天类、军工类等通用设备生产的企业。公司最近上马了与氢能相关的新能源产品,前期投入较大,资金较为紧张。“我们下个月就可以根据新政策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了!”孙增伟说。


孙增伟所说的新政策,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该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相较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优惠对象进一步聚焦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税门槛进一步降低,退税力度进一步加大。


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了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84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在附件中,明确了新修订的《退(抵)税申请表》。


优惠对象进一步聚焦


优惠对象进一步聚焦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84号公告最突出的变化。


39号公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时符合自2019年4月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良好等5个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84号公告则将优惠范围细化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那么,如何理解“部分先进制造业”?8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如果无法判定是否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范畴,建议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分析,先进制造业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工业,也是近年来各国的重点发展领域,84号公告更加突出了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的税收支持,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在税收领域的重要体现。


退税门槛进一步降低


降低退税门槛,是让纳税人获得感最强的变化之一。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方可申请退税。而84号公告则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即可。


举例来说,甲企业为符合条件的生产并销售通用设备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30万元,如果9月底的留抵税额为90万元,按照84号公告规定,其增量留抵税额为60万元,10月纳税申报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如果甲企业9月底留抵税额为75万元,在39号公告规定下,此时虽然已满足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但由于其增量留抵税额仅为75-30=45(万元),不满足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其在10月纳税申报期还是不能申请退税;而根据84号公告规定,甲企业则可在10月纳税申报期申请退税。


北京智方圆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总裁王冬生提醒,相关纳税人应对自身合规性负责,在条件判定、票据审核以及计算方法等方面多加注意,防范税务风险。例如,保证自身符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要求,避免为享受更大优惠而弄虚作假,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退税力度进一步加大


与此同时,84号公告加大了退税力度。


此前,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而84号公告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通俗地讲,以往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打个6折,84号公告实施后可100%退还。以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例,根据84号公告,留抵退税不再打6折,可以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121×(1-60%)=48.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段文涛分析,包括资金成本在内的生产成本较高,是制约当前制造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84号公告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落实减税降费推出的务实措施,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在每个纳税申报期均可及时申请退还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84号公告有助于解决企业当期难以消化的资金沉淀问题,缓解其现金流压力,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企业可以将更多资金投入前期的研发和设备的购买,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段文涛说。 


企业可以选择不退税


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组织辖区内适用8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开展了一场面对面的专项辅导活动。从活动现场的情况看,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愿意选择退税,而税收法规也给予了企业选择权。


记者了解到,一些企业考虑到每月销项税额较大,更倾向于选择将增量留抵退税用于后续抵扣。比如,某高端医疗设备生产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为960万元,但一台设备的销售价格就达1680万元,每月产生的销项税额会很高。在这种情况下,相较于符合条件就申请退税,将留抵的税额用于后期抵扣,反而比较省事。


丰台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工作人员刘洋建议,选择不申请留抵退税的企业应及时关注自身经营状况。如果资金链短缺,可充分利用政策优惠,及时申请退税,以解燃眉之急。孔令文提醒,如果企业起初选择不退税,但后续由于经营原因选择退税,需要关注留抵退税带来的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税款”,以及现金流量表中“与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报表指标变化,防范税务风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9月27日B2版

原标题:增量留抵退税优惠聚焦部分先进制造业,专家提醒:注意政策变化 理性享受优惠

实习记者 李明炫 本报记者 阚歆旸 通讯员 朱睿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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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退税 增量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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