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这些海关政策快来看!

2019-07-01 16:46 31179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97号 

关于防止哈萨克斯坦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期,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1起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禁止从哈萨克斯坦输入绵羊、山羊及其产品并规定具体防范措施。


关于防止哈萨克斯坦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02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8号 

关于允许进口肯尼亚冷冻鳄梨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关于肯尼亚冷冻鳄梨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现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肯尼亚冷冻鳄梨进口。具体要求可在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查询。


关于允许进口肯尼亚冷冻鳄梨的公告


0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9号 

关于解除俄罗斯部分地区口蹄疫风险警示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俄罗斯阿尔汉格尔斯克州等48个地区(具体名单详见公告附件)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地区,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原质检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17年第6号对上述地区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解除俄罗斯部分地区口蹄疫风险警示的公告


0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00号 

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期,朝鲜境内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禁止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并规定具体防范措施。


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05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1号 

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4月,中国与白俄罗斯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发布本公告对正式实施相关事宜予以明确。


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06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2号 

关于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刚果民主共和国第10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共报告埃博拉出血热病例2071例,其中死亡1396例,病死率为67.4%。6月12日,乌干达共和国卡塞塞地区确诊3例输入性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其中死亡2例。为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对来自上述两个国家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和前往自上述两个国家的人员规定了卫生检疫措施。本公告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关于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07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3号 

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期,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泰国、柬埔寨、老挝和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发生登革热疫情。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对来自上述两个国家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和前往自上述两个国家的人员规定了卫生检疫措施。本公告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0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4号 

关于进口苏丹脱壳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苏丹共和国农林业部关于苏丹脱壳花生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相关规定,总署拟定了《进口苏丹脱壳花生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附件要求的苏丹脱壳花生输华。


关于进口苏丹脱壳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5号 

关于公布第三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海关总署公布第三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详见公告附件)。


关于公布第三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来源:南京海关、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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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海关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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