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何判定适用时点?

2018-12-06 11:10913

新规实施以来,很多纳税人咨询这样的问题,“判断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点是否在2018年1月1日之后应以发票开具日期还是以实际取得固定资产之日为准?若是自建固定资产又该如何判定日期呢?” 为了便于各位纳税人理解,我们接下来将通过3个案例为您解答优惠政策适用时点确认问题。咱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财政部、税务总局于今年5月为我们纳税人送了一个优惠大礼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新规实施以来,很多纳税人咨询这样的问题,“判断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点是否在2018年1月1日之后应以发票开具日期还是以实际取得固定资产之日为准?若是自建固定资产又该如何判定日期呢?” 为了便于各位纳税人理解,我们接下来将通过3个案例为您解答优惠政策适用时点确认问题。咱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案例1


甲公司2017年11月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精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400万元,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企业一次性支付货款。2017年12月销售方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次日,甲公司投入使用。2018年1月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甲公司采购的该设备能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然而,在本案例中,购置合同签订于2017年11月,设备取得与投入使用均在2017年12月,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在2018年1月份,那么甲公司购置的设备在时点上是否满足文件规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采取的是以货币形式购进设备,货款支付方式是货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款,该采购方式中应以发票开具时间作为能否适用优惠政策的判定时点,而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因此满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规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案例2


2017年10月10日,甲公司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精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400万元,购置设备货款甲公司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货款的40%;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货款的50%;甲公司将该设备使用满一个月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10%货款,乙公司此时应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了160万元货款;2017年12月15日销售方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甲公司支付了货款200万元。2018年1月16日,该设备使用无重大质量问题,甲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当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甲公司采购的该设备能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虽然甲公司购进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看似满足文件规定,然而结合采购合同来看,甲公司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时点,案例中甲公司是2017年12月15日取得货物,因此不能适用该项优惠政策。


案例3


2017年9月,甲公司利用企业自身的技术、人员、材料等自营建造一台高端精密设备。截止2018年1月20日该自行建造的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于当日办理了竣工结算。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建造该项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付累计450万元。那么该情形中,甲公司自行建造的设备能否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本案例中,甲公司设备采取自行建造方式且于2018年1月20日办理竣工结算,因此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那么,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应留存哪些备查资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第五条规定: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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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时点 器具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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