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及行业分析

2019-06-08 22:18 60751

主要出租人分为四类,分别是商业银行(资产800亿人民币)、国内外租赁公司(100亿人民币资产)、境内设备制造企业(营业收入50亿人民币,30%净资产率)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金融风控研习社


融资租赁行业简介


按照监管机构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即外资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租赁公司)。 


不同种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要求、业务经营范围和发展状况等都各不相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租人须控股50%以上,此外,商业银行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主要出租人分为四类,分别是商业银行(资产800亿人民币)、国内外租赁公司(100亿人民币资产)、境内设备制造企业(营业收入50亿人民币,30%净资产率)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除股东出资和股东借款外,主要通过信用贷款、保理贷款、同业拆借等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相较于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且可以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融资租赁经营模式


我国融资租赁形式较为简单,包括直接租赁(简称“直租”)、售后回租(简称“回租”)和杠杆租赁,尤其以直租和回租业务为主。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简单的交易形式,只有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参与,由融资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两个合同构成。


售后回租是指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出租人获得价款后,再以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处租回设备以供使用,在租赁期届满后支付残值重新获得设备的所有权。售后回租实际上是购买和租赁的一体化,《售后回租合同》实际上是《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一体化的结果,企业可以在确保继续使用设备的情况下,获取流动资金。


 杠杆租赁是介于出租人、承租人及贷款人之间的三方协定。由出租人承担部分资金,加上贷款人提供的资金,供承租人购买所需设备。出租人通常提供其中20%-40%的资金,贷款人则提供60%-80%的资金。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盈利模式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收入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租金收入。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以物为载体的租赁业务,收取租金是重要的盈利模式。


第二,残值收入。在租赁期内,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合同内,若承租人违反合同,租赁公司可收回租赁物的使用权;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论是承租人留购还是租赁公司收回,都会存在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


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能够降低融资租赁风险,同时也是租赁公司的重要盈利模式之一。根据金融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的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后,余值处置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一些大型的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


第三,服务收入。租赁公司除了提供融资、融物服务以外,还会根据公司的特点和优势向承租人提供其他类型的服务,收取租赁手续费、财务咨询费、贸易佣金、服务组合收入等服务收入也是租赁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国内:政策支持下,快速扩张势头将延续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从日本引进融资租赁后,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7626家,是2006年时企业数量的95倍。


其中,金融租赁企业63家,内资租赁217家,外资租赁7346家。外资租赁公司数量占比依然最高,达到96.3%。


金融租赁企业数量自2014年有明显增加,这与银监会当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密切相关,准入门槛降低,有利于引导各种资本进入金融租赁。


2013年以来,由于商务部、税务总局逐渐放开内资租赁申报,加速审批,因此,内资企业数量增长明显。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大幅增长与近年来的自贸区改革试点密切相关。


广东、上海、天津3个地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新增数量从2014年开始实现爆发式增长,福建于2016年新设立了大量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总量与日俱增的同时,企业注册资金也逐年升高。以2016年为例,外资租赁公司总注册资金为2.25万亿元,平均注册资金为3.27亿元;内资租赁公司总注册资金为1420亿元,平均注册资金为6.93亿元;金融租赁公司总注册资金为1686亿元,平均注册资金为28.58亿元。


据中国租赁联盟,由于许多地区外资租赁企业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注册资金也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使企业数量大幅增加,空壳公司增多。加之一些企业注册后找不到钱、找不到业务人员、找不到项目,使企业空置率达到65%以上,有的地区则高达75%甚至90%以上,外资租赁行业亟待整合。


行业规模(合同余额)爆发式增长


在资产规模方面,自2006年起,我国各类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规模都呈上升趋势。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总量为5.33万亿元,是2006年的600倍,是2011年的近6倍。


其中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的资产规模分别为2.04万亿、1.62万亿和1.67万亿;分别占比38%、31%和31%,资产规模占比基本接近。


2016 年我国融资租赁各类企业合同余额及占比


其中外资租赁公司的优势在于,根据规定可以在租赁公司风险资产与净资产之比小于10倍的空间内,在境外获得低成本债务融资,并可以用于境内的外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从而扩大利差水平。


而内资租赁公司在境内融资成本较高,境外发债受到诸多限制,比如美元债通常无法回流境内,发人民币债很难拿到外管局配额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外资租赁公司能否获得低成本的境外杠杆资金与公司及外资股东信用评级状况也有关,资金成本会有差异。


从近期了解的情况来看,外资租赁公司海外资金成本在1-5%之间,总体还是低于内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情况


上市公司积极介入融资租赁行业


受融资租赁行业持续高速增长发展态势吸引,以及国家和地方各项利好政策相继出台等因素影响,各方资本逐步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缓解国内企业融资难、消化过剩产能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统计至少有101家A股上市公司通过设立或者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注册资本合计1962.34亿,其中金融租赁公司36家,占比35.64%。租赁利润占比体现上市公司融资租赁业绩弹性,作为排序标准,其中租赁利润占比超过10%的共计22家,超过100%的5家,超过200%的2家。


金融租赁准入门槛放宽,民资参与金融租赁


从监管机制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金融租赁的监管基本是仿照商业银行进行,规定事项众多。2014年3月修订的新《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放宽了金融租赁的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金融租赁行业。从管理办法颁布后,多家民营资本发起取得金融租赁牌照,对民资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是一个有利的信号。


宏观经济增速下行及经济转型大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作为企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以及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手段,市场需求不断提升,近两年在政策鼓励下企业数量及资产规模都呈快速增长,不过近期市场出现“融资租赁有望由商务部划转银监会管理”的传闻,如果未来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真由商务部划转至银监会,融资租赁牌照申请将增大难度,行业监管加剧,有利于资源向业务规模大、直租比例高的大型租赁公司集中,市场将出现重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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