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上紧新发条

2019-04-30 11:26 127827

我们从文件中可以了解到此次排查的对象是在上海市注册成立、处于存续状态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不包括SPV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排查的内容从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展开: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上紧新发条

——上海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状况排查的函

《贸易金融》见习记者仲奇木

2019年4月26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状况排查的函》(沪金监〔201939),该文件旨在对上海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排查,落实推进促发展、强监管、防风险相关工作

我们从文件中可以了解到此次排查的对象是上海市注册成立、处于存续状态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不包括SPV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排查的内容从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展开: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

(二)企业经营状态情况。包括是否失联,是否正常、持续经营等。

(三)企业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包括总资产、融资租赁资产余额(或发放保理融资款本金余额)、不良租赁资产率(或不良保理资产率)等。

(四)企业合规运营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工商、税务异常记录,近年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涉嫌直接或间接非法集资,是否发现存在其他风险及违规事项等。

企业落实监管要求情况以及各类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颁发业务许可)、但实际从事金融相关活动的机构开展业务情况。

此次排查从文件发布日起到2019620日,包括企业自查、各区主管部门应同步开展全面核查,最后根据排查结果形成报告。此次排查工作由各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牵头,会同区内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其实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提出了对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加强监管的要求,此次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文件无疑是强化了监管要求,从更细节的方面落实对企业监管,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更多地区也将出台行之有效的相关政策文件,加强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状况排查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总体部署,银保监会、商务部关于做好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职责转隶及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本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三类机构过渡期监管工作安排》(沪金监〔2019〕4号)有关规定,为准确掌握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状况,统筹推进促发展、强监管、防风险相关工作,现就开展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状况排查工作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排查对象


此次排查的主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成立、处于存续状态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不包括SPV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各区排查对象主要为在辖区内注册成立、处于存续状态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


二、排查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


(二)企业经营状态情况。包括是否失联,是否正常、持续经营等。


(三)企业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包括总资产、融资租赁资产余额(或发放保理融资款本金余额)、不良租赁资产率(或不良保理资产率)等。


(四)企业合规运营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工商、税务异常记录,近年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涉嫌直接或间接非法集资,是否发现存在其他风险及违规事项等。


(五)企业落实监管要求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监管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经营信息,此次排查中是否及时填报“企业自查表”等。


(六)企业与各类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颁发业务许可)、但实际从事金融相关活动的机构开展业务情况。主要包括与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各类地方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机构等开展金融相关业务情况。


三、组织实施


此次排查工作由各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转隶的区为金融部门,尚未完成转隶的区为实际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各区主管部门”)具体牵头,会同区内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辖内涉及企业多、人员力量不足,排查企业实际情况复杂的区,为保证排查工作质量,可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工作团队,或聘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其他机构配合开展工作。请相关区政府在工作经费等方面保障排查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四、工作安排


此次排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同步开展。


(一)企业自查。各区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辖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填写“上海市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状况自查表”(见附件1)或“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状况自查表”(见附件2),并于2019年5月30日前将电子版及盖章纸质版“自查表”报送区主管部门。


(二)全面核查。各区主管部门应同步开展全面核查工作,注重多部门联动,整合多方资源,形成监管合力;通过注册登记、税务、外商投资信息排查及电话联系、高管约谈等方式,对辖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力争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对于核查发现存在风险及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要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依法依规进行清理。


(三)总结报告。各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企业自查、全面排查及前期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以下材料,于2019年6月20日前与企业填报的“企业自查表”一并书面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填写电子版“上海市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状况核查表”(见附件3)、“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状况核查表”(见附件4)。


2.形成辖区内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名单(电子版及盖章纸质版)。具体按以下几类情形分项提供涉及企业名单:


(1)确认失联的企业;


(2)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或开业后自行停止相关业务连续6个月以上的企业;


(3)注册资本实缴不足的企业。包括设立1年以上但实缴资本不足30%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资本低于17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以及实缴资本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保理试点企业;


(4)存在工商、税务异常记录,或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5)存在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企业;


(6)与各类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颁发业务许可)、但实际从事金融相关活动的机构开展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与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各类地方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机构等开展金融相关业务合作的企业;


(7)未按监管要求及时报送经营信息的企业。主要指2018年以来(商业保理试点企业为2019年以来)未按要求在相关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填报经营数据,及2019年以来未按银保监会工作要求及时填报“月度情况表”的企业;


(8)不配合此次排查,或未及时填报“企业自查表”的企业;


(9)发现存在其他风险或违法违规事项的企业。


3.形成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状况排查报告(电子版及盖章纸质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排查情况,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总体经营状况及风险情况,排查发现的经营异常及违法违规企业及其分类处置情况,后续工作打算及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请各区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分工及阶段部署,做好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切实把排查工作及分类处置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二)注重联动、形成合力。请各区建立健全区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相关街(镇)园区等各方协同联动的日常监管及风险防控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审慎和合规意识,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切实加强联合惩戒。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在排查过程中应注重突出重点,将经核查发现信息和数据指标异常、涉及突出问题和风险、瞒报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象,采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结合方式进行深入核查。对核查发现存在风险及违法违规事项的企业,在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基础上妥善分类处置;对不能或不愿持续从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支持、引导其主动转型、退出相关行业或注销企业;对确认失联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企业,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责令企业变更名称、经营范围(不再从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或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加强引导、注重实效。在排查过程中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把握好节奏力度,加强正面宣传解释,引导企业主动接受监管、依法合规经营,有效构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长效机制。


六、其他事宜


(一)情况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对各区组织开展此次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就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通报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公告惩戒。对各区排查发现的经营异常及违法违规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告,或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通报有关方面予以关注查处、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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