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仲裁案看法律手段的选择

2009-07-17 14:05 794

  ■案情介绍

  2004年9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约10万美元的货物,约定支付方式为OA60天。应付款日过后,经A公司多次追讨,B公司一直拖欠货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并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追讨。

  ■案件处理

  由于债务人一直拒绝偿还欠款,中国信保律师于2005年4月提起诉讼。债务人在收到诉状后提起反诉,反诉理由为:A公司的货物存在迟出运和质量问题,导致其损失。2005年11月,债务人律师突然提出动议,认为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签署了仲裁条款,因此要求法庭撤销本案的本诉和反诉,法院最终支持了债务人律师的动议。如果双方未在2006年2月17日之前提起仲裁,A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在美国再次提起诉讼。

  针对法院的裁定,中国信保立即联系国内律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庭于2006年12月作出了A公司胜诉的裁决。经过双方多次商讨,最终A公司同意债务人偿还拖欠货款本金。

  ■案件启示

  如本案所示,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裁明了仲裁条款,可以根据仲裁条款中确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美国法律程序中,即使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至于是否要进行仲裁,法官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进行裁定。

  总的来说,在美国进行诉讼,支付给法庭的费用不多,主要的费用是律师费用。对中国出口商不利的因素还有,如果需要提供证人证言和开庭审理,相关证人需要赴美作证或参加庭审。

  在中国进行仲裁,除支付律师费用外,还要支付仲裁费用。买家一般不会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因此如果想在美国执行裁决,就必须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虽然从实践来看,美国法院承认仲裁裁决效力的情况居多,但被申请人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往往会拖延诉讼的程序,以此加大中国出口商的成本,阻碍追偿工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来进行追讨。

  (一)案情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提出反诉的可能性不大,直接在美国提起诉讼,聘请可以接受佣金制的律师,前期投入的成本并不高。

  (二)案情复杂,极有可能涉及反诉

  由于案情复杂,而且债务人极有可能提起反诉,一方面美国律师的费用较高,另一方面中国出口商的举证负担较重,使诉讼面临许多困难,因此,中国出口商在国内提起仲裁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有利于获得一份相对公正的裁决,以便今后在美国执行胜诉裁决。 (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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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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