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构自律管理,规范开展营销宣传——上海市金融机构签署营销宣传行为自律公约
日前,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联合签署了《上海市金融业务营销宣传行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承诺加强自律管理,严格规范金融广告及其他营销宣传行为,并履行监督义务,共同维护上海市金融业务营销宣传秩序。
日前,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联合签署了《上海市金融业务营销宣传行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承诺加强自律管理,严格规范金融广告及其他营销宣传行为,并履行监督义务,共同维护上海市金融业务营销宣传秩序。
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违法违规乱象频生,风险隐患隐蔽性强,导致金融风险事件频发,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威胁金融系统稳定性,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违规金融广告作为违法违规金融行为的重要表现之一,在多起金融风险事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严格规范金融广告发布行为,规范金融业务营销宣传行为是控制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为强化自律监管机制,上海市金融广告自律机制秘书处发起制定了《上海市金融业务营销宣传行为自律公约》,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纷纷签署并承诺严格规范自身营销宣传行为,开展自律监管工作。
《自律公约》共二十八条,对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金融业务营销宣传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自律公约》指出,各金融机构要确保营销宣传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合规性,确保金融广告发布流程的合规性。各金融机构不仅要保证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还要确保内部建立有效的营销宣传活动审核制度,对本单位发布的广告及可能引起的后果负责,保证金融广告内容和形式合法合规。
《自律公约》还要求各金融机构规范营销宣传内容和相关用语。金融机构营销宣传行为应具有可识别性,要明示产品或服务类型,明示产品或服务的潜在风险,不在未提供依据的情况下进行保本、保收益或无风险的承诺,不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等极限类用语和“国家兜底”、“政府埋单”等承诺类用语。
此外,《自律公约》强调了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在未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宣传营销活动中使用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同时,《自律公约》强调,在未获得本人同意或请求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发送电子信息的方式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广告,同时应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自律公约》明确提出各金融机构要履行行业监督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各金融机构对于其他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有义务向上海市金融广告自律机制秘书处进行举报。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此类行为的,也可向该部门提供线索,由该部门进行核实并采取自律监督措施。
《自律公约》的签署标志着上海市金融广告治理自律机制的建立,不仅为金融机构营销宣传活动树立了行动的标尺,更是为贯彻落实金融广告治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下一阶段上海市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局面。下一步,各金融机构将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从源头上规范金融业务营销宣传行为,营造出更加纯净、更加有序、更加规范的金融消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