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发银行7亿大罚单看55号文,银信业务监管这次有何不一样?

2017-12-25 16:27 16933

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55号文),对银信类业务定义及银信通道业务定义进行明确,并对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55号文哪些监管细节值得关注?如何看待55号文透露的监管思路和新变化?

综合: 深大投行业务交流


导读  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55号文),对银信类业务定义及银信通道业务定义进行明确,并对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55号文哪些监管细节值得关注?如何看待55号文透露的监管思路和新变化?


点评一:从广发银行7亿大罚单看55号文


2016年12月20日,广东惠州侨兴集团下属的2家公司用虚构的项目在“招财宝”平台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该私募债由浙商财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但该公司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其出具了兜底保函。之后,10多家金融机构拿着兜底保函等协议,先后向广发银行询问并主张债权。由此,暴露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公章、违规担保案件,涉案金额约120亿元。广发银行也因此被罚,并创下银监史上最大罚单,高达7.22亿元。


该案违法违规事实众多:

1、侨兴集团虚构项目发行私募债。

2、广发银行通过表外业务且违规提供履约保函。

3、非公开私募债变成变相公募。

4、互联网金融平台拆分私募债产品,也卖给个人投资者。

5、浙商财险超额承保。


周五银监55号文已经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55号文对于通过信托通道开展的银信类非标项目、明股实债、非标转标等业务将造成重大影响,也是在资管新规下去通道和打破刚兑的具体落地。


尽管55号文只是对银信类业务、通道类业务的进一步严格规范,但是主动管理业务的监管方向已然十分清晰,即严格的穿透管理、还原业务实质进行的风险管理、交易对手的名单制管理、严格的监管检查等都将落到实处。


从资管新规到侨兴案大罚单出台到55号文,让我们见证了决策者和监管者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决心和力度,对这个原则和方向是容不得半点侥幸心理的。


点评二:银信合作再收紧,监管细则落地加速


作者:华创债券团队 周冠南来源:屈庆债券论坛


事件: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55号文),对银信类业务定义及银信通道业务定义进行明确,并对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对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提出相应要求。


一、55号文哪些监管细节值得关注?


(1)将表内资金和收益权纳入银信合作范畴。根据2011年银监发72号文,银信合作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业务,新的监管要求将银信合作范围扩大至所有表内外和收益权业务,反应监管全局监管,表内外统一管理,防范机构监管套利的整体方向。


(2)商业银行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管理、风险管控。新规要求银信合作无论是否通道业务,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监管,且不区分表内外业务,只要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就要穿透计提资本和拨备,且不能通过通道规避监管指标或虚假出表。对目前很多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造成影响,且加大银行各项考核指标压力,限制银行资产扩张规模。


(3)规范银信合作资金流向。新规要求银信合作资金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对于目前依然打擦边球的违规操作业务未来将严格管理,地产融资和平台融资难度增加,或引发部分企业再融资风险。


(4)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打破刚兑。新规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担保,或抽屉协议,对于部分通过信托通道开展的非标项目、明股实债、非标转标等业务造成影响,最终方向是逐步打破刚兑,和目前资管新规方向一致。


(5)实施名单制管理,塑造行业核心竞争力。鼓励银信合作过程中机构发挥各自特长,建立以专业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为核心的竞争优势,避免简单依赖牌照资源扩大规模的业务现象。


(6)明确监管惩罚,加强监管执行力度。新规同样对监管机构的执法过程进行了要求,包括加强非现场、现场检查,开展窗口指导,实施形成处罚等,确保监管要求落地且对业务造成实质影响。


二、如何看待55号文透露的监管思路?


(1)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穿透监管、实质风险控制、防范监管套利、加强监管落实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与当前监管大方向匹配。


(2)监管细则落地速度加快,各类资管行业的业务规范将逐步统一。目前银监会正在加速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的工作推进,近期银监频频发文规范银行业务,未来证监/保监系统也会出台细则对券商、基金、保险行业的业务进行规范,市场需要正式监管收紧的态度并适应业务逐步调整合规的过程。


(3)未来主动管理业务调整亦不可避免。目前银信业务新规对通道类业务影响最大,但是主动管理业务的监管方向也十分清晰,即严格的穿透管理、实质风险管理、对手方的名单制管理、严格的监管检查等都将落实到细节。需要关注未来更多监管细则落地对债券市场造成的冲击。


点评三:堵住银信通道的“口子” 


作者:何帆 鲁政委来源:兴业研究


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通知扩大了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将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贯彻三三四检查中提出的“谁出资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堵住通过银信通道规避监管的“口子”,明确不得绕道信托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限制或禁止领域,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扩大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本次《通知》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扩大到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此前,在银监发[2010]72号中,定义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也就是仅包括了理财资金的委托。本次《通知》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扩大到“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



明确委托人和通道方的权责界定。从资金控制权上明确委托人和通道方的权责界定。《通知》在银信通道业务定义中即明确,此类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本次定义从资金控制权上明确,由于资金或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即由委托人控制,所以风险全部由委托人承担,这相较于银监会“三三四”检查中指出的“谁出资谁负责”,监管逻辑更为明确。



堵住通过银信通道规避监管的“口子”。《通知》旨在进一步堵住银信通道规避监管的“口子”,全面规范通道业务。三三四检查中,对于通过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规避监管的行为进行了整治,但是并未对银信业务进行专项整治,金融机构对于银信业务具体交易结构的监管规定仍然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资管新规则主要针对资管业务和资管资金的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并未规范表内资金。本次《通知》将上述监管“口子”进一步堵住,表明监管层全面规范通道业务的决心。


强调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限制或禁止领域。三三四检查中,指出检查内容包括“信贷资金是否借道建筑业或其他行业投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2016年以来的多次信托业检查中,也包括对于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经营情况检查,本次《通知》再次重申,“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通知》中上述规定理解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是否违规”。根据现有的规定,对于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银发〔2003〕121号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则银行资金通过信托通道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企业拿地,但是,目前并未任何规定信托资金不得投向房地产行业;银监会2012年《绿色信贷指引》要求严控“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则依据穿透原则,银行资金通过信托通道也应遵守上述规定;银行自营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但银行理财可以投资于股票,但交易结构需要遵守监管规定,例如,银监会在2015年,针对理财资金借道“伞形信托”进入股市进行了治理。


不得通过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指标。《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这也是三三四检查中一些提法的再次强调。


点评四:银行考核压力加大


作者:联讯证券李奇霖、钟林楠


1、  至少有两个新变化。1)扩大银信合作业务范围,原本狭义仅包括银行将资金交由信托公司管理或间接接受信托受益权,现将财产权信托全部纳入其中,并明确规定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扩大监管口径范围;2)要求银行实行名单制,8号文曾提出名单制,现实中,大部分银行对于合作的资管、信托等机构均内设白名单,实际影响较小。


2、  重新强调几个重点。1)强调禁止投向地产等限制性行业;2)强调银行按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计提资本拨备;3)强调银信不能通过抽屉协议或回购等“假出表”规避监管,在财产权信托被纳入银信合作范围后,严监管环境下,过去引入第三方代持或对接理财,利用财产权信托暂时出表再回购等方式难以持续。


3、  银行考核压力加大。对于存量违规业务要补提资本金和拨备,结合资管新规等监管文件,银行表内资本充足率的考核压力将显著增大,银行要么发行二级资本金,要么进一步压缩广义信贷中的同业项,广义基金的流动性进一步收缩。


4、  强监管加快落地。文件一方面提出会进一步对银信通道业务进行监管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求以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等方式来落实已有的监管细则,按照2017年以来一贯的强执行力度,信托通道进一步压缩、银行行为更为规范等趋势是比较确定的。


点评五:银信监管拾遗补缺,加强穿透化管理


作者:中银国际证券银行励雅敏、袁喆奇、林颖颖


事项: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55号文),对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进行明确定义,进一步规范银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落地“三三四”检查要求,银信合作监管拾遗补缺。我们认为此次发布的55号文是对于前期银监“三三四”检查中银信合作业务有关内容监管要求的落实。其中,包括要求银行应对通道业务承担实质风险、真实拨备与资本计提、禁止假出表、不得投资于违规领域都是“三三四”监管检查的重要检查方向,通过55号文对相关合规要求进行了落实。整体来看,55号文是对2010年以来监管有关银信合作的相关文件的梳理和补充,大部分均为此前反复强调的内容,并未有大幅变动。


促表内外业务统一监管,限制资金投向。55号文对银信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提出明确定义,此次监管文件统一表内外业务监管,监管范畴包括表内外资金及收益权,基本实现全覆盖。对于权责界定,我们认为55号文是对46号文中“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原则的进一步补充,55号文明确了银信业务和通道业务中银行所需承担的风险及职责。在通道业务中,银行需要对资金/资产的管理、运用、可能的风险负责;委托业务中的风险则由信托公司承担,在监管逻辑上55号文与46号文一脉相承。


55号文指出,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与“三三四”检查中禁止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的监管内容一致。


堵监管漏洞,通道业务收缩大势所趋。55号文明令禁止信托公司为委托方银行提供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55号文中明确禁止抽屉协议,我们认为是对出表途径的补充,同时55号文也是对此前落地的资管新规中提到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内容的进一步阐述,预计银信通道业务规模将进一步压降。


据银监会三季度数据显示,事务管理类信托从二季度的12.48万亿元上升至13.58万亿元,同比增速较2季度提升1.1个百分点至13.58%,占比从2季度的53.92%上升至55.66%,同时通道业务也是带动3季度信托资产规模增长的主要业务。2016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监管政策收紧,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业务规模压降,业务呈现向信托回流趋势。我们认为随着银信通道业务监管以及后续监管细则的进一步出台,银信业务合作收紧,通道业务规模增速将放缓,倒逼信托公司强化主动管理能力。


新规重申拨备与资本计提要求,部分银行存补提压力。55号文对于银信合作的监管要求大多是对于此前内容的重申,因此我们认为并不会对银信业务造成额外的监管冲击,但随着金融领域协同监管的推进,原先利用监管漏洞在金融子行业间进行监管套利的机会将不复存在,这对于银行表内同业投资、表外资管、信托的通道业务都将带来负面影响。


尽管55号文未对银信业务的规范带来新增信息,但重申了真实拨备与资本计提要求。从目前各家银行相关减值准备计提的情况来看,大行非标配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不存在计提问题。而中小银行非标资产占比较高,且整体减值准备计提占整体非标投资的比例大都在1%以下,因此如果政策落地趋严(例如拨备计提参考信贷资产执行),中小银行将存在一定补提压力。此外,55号文杜绝银行资产假出表行为,对于通过不良资产出表来修饰资产质量指标的银行来说,未来不良资产的回表或将对银行的资产质量产生一定压力。


点评六:明确“银信类业务”定义,与“资管新规”相比,明确将财产权信托纳入监管范围


作者:东吴银行马婷婷蒋江松媛


要求穿透管理,且依据基础资产分类并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并要求对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


此次“通知”重申穿透计提原则,与之前文件的监管思想一脉相承。1)对表外理财:要对表外理财业务进行底层资产分类,资本、准备计提金额或将增多。2)对表内业务:部分银行准备计提金额或将增加,资本占用影响不大。从现在上市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准备金计提比例来看,大部分银行计提比例均不到1%,按监管要求或将使得部分银行增加表内计提金额。


商业银行应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并在投资时注意流动性管理。1)名单制管理:“资管新规”中有所提及,银信业务通知中再次重申。2)流动性管理:无论在“资管新规”还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均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对表内投资而言,若投资较多非标(包括信托产品),将对流动性匹配率等指标产生压力。


银信类业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部分细节仍有待厘定。1)第9条提到要加强监管,对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对违规行为的界定仍有待进一步明确;2)后续对银信通道类业务的具体监管细则或将落地。


点评七:逐条解读银信监管新规:这一次有何不一样?


作者:资管小生袁吉伟


总体来看,银信新规监管范畴进一步扩大,适应银信业务发展新形势;在约束银行的同时,也加强了信托公司通道方尽职调查的责任,信托公司需要投入更大精力,可能面临提价需求;未来银信合作领域作为重点监管领域,银行现行的部分绕监管举措被堵死,未来MPA考核压力会增大;监管部门将会对业务过快或者风险过高的机构给予窗口指导,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未来仍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正常,未来信托资产规模增速会有明显放缓。


也需要指出,市场对于新规解读的两大误区,一是部分解读认为以后银信合作房地产业务不能做了,这是不对的,在合规的前提下依然可以操作;二是部分解读非常悲观,然而新规并没有彻底颠覆现有银信业务模式,但是为原有监管政策打了补丁,引导金融机构在更加合规的前提下开展银信合作,所以新规不是取缔银信通道业务,而是剔除违规的业务需求,短期银信通道业务规模会有下降。


本来内心惴惴不安地等着央行资管新规的到来,结果等来了银监会的银信新规。早就听说监管部门要对过快的信托通道业务下手,没有想到是以这样一个方式,没有想到周五下班飘过来,这个周末的好心情都没有了,恍然对明年的年终奖不太期盼了。我相信很多同业都已经完成了今年的考核,至少可以先安心过个年了,说明监管部门还是很照顾大家的。


银信本来就是个老话题了,2006年民生银行首次发行银信理财产品,银信合作便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当然任何一项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伴随监管政策的不约而至。2008年至2011年连续四年,每年一个银信合作监管政策,也是彻底把银信合作监管得比较牢靠了。2012年,大资管时代拉开帷幕,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逐步取代了曾经如火如荼的银信合作,也绕开监管部门好不容易建立起的银信合作监管制度。2016年,82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转让信贷资产采用信托做SPV,在同年的银行理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通过信托这个SPV,监管部门逐步将银行信贷转让以及银行理财非标的相关通道业务进一步回笼到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避免此类业务跨部门体系引发的监管漏洞。


那么,2017年再次出台的银信合作规范是有何背景呢?一是侨兴债案件涉及大量银信通道业务,这引起了监管忧虑;二是过往银信监管制度口径偏窄,不太适应新业务形式,算是打补丁;三是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去年开始去通道业务,通道回流信托公司,信托规模增速持续升高,其中可能蕴含风险,监管部门需要一定干预。


总体来看,银信新规监管范畴进一步扩大,适应银信业务发展新形势;在约束银行的同时,也加强了信托公司通道方尽职调查的责任,信托公司需要投入更大精力,可能面临提价需求;未来银信合作领域作为重点监管领域,银行现行的部分绕监管举措被堵死,未来MPA考核压力会增大;监管部门将会对业务过快或者风险过高的机构给予窗口指导,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未来仍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正常,未来信托资产规模增速会有明显放缓。


也需要指出,市场对于新规解读的两大误区,一是部分解读认为以后银信合作房地产业务不能做了,这是不对的,在合规的前提下依然可以操作;二是部分解读非常悲观,然而新规并没有彻底颠覆现有银信业务模式,但是为原有监管政策打了补丁,引导金融机构在更加合规的前提下开展银信合作,所以新规不是取缔银信通道业务,而是剔除违规的业务需求,短期银信通道业务规模会有下降。


针对银信新规具体点评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点评:该条扩大了银信类业务内涵,明确了通道业务最终担责方。自2008年以来,有关银信业务的监管文件,在界定监管对象是主要为资金合作和表外业务合作,在实际业务中也是按照这个口径做统计的。但是这两年情况有所变化,尤其是2016年82号文之后,银行表内业务与信托业务合作增多,包括银行自有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基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财产权信托等,这表明过往银信监管政策并没有涵盖到这一块,为了适应新阶段银信合作发展形势,有必要进一步扩大银信合作内涵。同时,在银信合作过程中,存在银强信弱的特点,也曾有过通道业务出现风险后,双方责任理不清的问题,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通道业务的定义,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处置提供依据。


二、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点评:此条明确了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管理要求。这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投资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信托项目,需要穿透管理和统一授信管理,在打破刚兑的大趋势下,银行已经开始加强所投资的信托业务审查,不过此次要求更加严格,要纳入统一授信,那么就会形成用户统一授信下银行自身信贷和外部投资的替换效应。


三、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点评:此条要求银行不能以通道业务规避监管规定。其实很多通道业务的重要目的就是规避监管,诸如针对MPA考核虚假出表、不良资产代持等,当然这类业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有时候很难分辨,光通过框架性要求是很难执行的,其政策效果有限,不过考虑严监管、严处罚的震慑力度,金融机构还是会有所忌惮。当然,在严监管环境下,银行规模腾挪的路径被进一步封堵,而原有出表的资产也要面临重回表的需求,未来MPA考核、拨备计提等都面临更大的压力。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注意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安排,与自身流动性管理相匹配。


点评:此条要求商业银行在银信合作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目前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代销、投资等业务合作中基本都实施了白名单制,因此,此条要求实际影响很小。


五、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不应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应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提高专业管理能力,为委托方银行提供实质金融服务,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点评:此条要求信托公司放弃盲目追求规模和增速,转让提升专业能力。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信托资产规模增速快速上升,个别信托公司热衷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2017年又有三家信托公司信托资产规模突破万亿元,这是近年监管部门首次较为明确对信托公司发展模式提出了明确导向。当然,随着央行统一监管新规逐步实施,信托公司资产增速也将会逐步放缓。面对去通道的监管形势,信托公司必须要加快转型,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提高专业化水平,否则生存压力会越来越大。


六、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加强尽职调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点评:这是首次对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责任做出了要求。过往信托公司承接通道因为,基本是想尽各种方式满足委托人要求,基本不去区分信托目的是否合理或者合规。那么,这次新规则明确在这方面有了更高要求,也就要求信托公司要做一个有节操的通道业务承揽方,以后通道业务也不在是躺着挣钱那么简单了。当然,委托方目的可能不一定就非常明确,但是信托公司需要有自身的判断。所以,信托公司做通道业务也要投入更大的精力,这就需要权衡投入产出比的问题,结果可能是要么提价,要么放弃。


七、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点评:这一条算是老生常谈,当然当前页确实存在上述绕监管的违规行为,那么这里面银行和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提及了,也就表明监管希望银行要有所克制,而信托公司不要听任委托人摆布。当然,这里只是说不得违规投放,但并不是说完全禁止,诸如满足432条件的一样可以为房企房贷,不要过于悲观。


八、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持续加强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建设,强化信托产品信息披露,促使合同条款阳光化、交易结构清晰化,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增强市场约束。


点评:此条提出通过中信登加强信托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信托登记绝对是个好思路,以后就是信托业务大数据库,相比现在的手动统计信息,可以运用更多科技手段,完成穿透等方面的深度分析,加强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此外,这个平台的存在确实也有利于促进信托产品运营透明性。当然,未来央行也可能建立统一资管信息系统,两者如何融合也是个问题,祈祷千万不要搞两个平台、两次数据报送。


九、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业务增长较快、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点评:这条信息含量特别高,也特别需要值得关注,一是这条回应了第五条,如果机构你自己不知觉盲目追求规模和过快增长,那么监管机构就会是不是给你提醒提醒。二是信托公司不要高兴太早了,对于通道业务的要求这才只是开始,以后监管部门还有大招在酝酿,对于那些以通道业务为主的信托公司,要做好准备应对监管暴风雨吧。


十、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对银信类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核查并严肃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落实到位,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来源:定增并购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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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银信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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