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职责边界 防范“影子金融”风险感染银行业

文维虎 | 2016-12-16 16:52 2282

伴随着社会办金融的“影子金融”风险显现,银行业也有感染风险并诱发“影子金融”风险的可能。银行在防范自身风险的同时,如何清晰职责边界、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筑牢自身防火墙,有效防范“影子金融”及其传染性风险,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文/文维虎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期


伴随着社会办金融的“影子金融”风险显现,银行业也有感染风险并诱发“影子金融”风险的可能。银行在防范自身风险的同时,如何清晰职责边界、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筑牢自身防火墙,有效防范“影子金融”及其传染性风险,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目前,我们将不具有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自然人或机构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归属于“影子金融体系”范畴,或称之为“社会融资领域”。其特征可概括为:不具有依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这类特许金融服务的牌照,而擅自直接或间接从事这类服务;参与金融交易而不遵循法律、法规、程序、条件,规避现行金融法律与规章,无视市场纪律约束;自身成为债权与债务关系的中介,或成为某连接端点的责任主体,随时可能因为自身或交易对手的失当行为出现债务链条断裂、中介服务中止,酿成连锁的社会信用风险。以上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或危及银行业声誉,或造成银行业的损失,或酿成个别性、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


作为公共服务的金融行业,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经营信用货币,必然承担着整体金融市场体系内的各种个别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及隐患。当前“社会办金融”风险向银行业转嫁与渗透,正是诸多风险中相对容易感染银行业发生行业性、系统性风险的所在。


近年“影子金融”渗透银行业的多种途径


“影子金融”的表现可概括为:非法集资、乱办金融、地下钱庄、类金融活动、民间金融、私人理财、高利贷、金融掮客、资产池或资产包、匿名账户、担保链等。


影子金融体系也延伸至融资担保、商业信用、P2P、小额信贷、委托代理等。这些类金融行为成为金融服务链条的重要环节,既可能是银行机构的开户客户,也可能是持续合作的伙伴,更可能是深度协作的关联交易者。在这种关系复杂的背景下,特别是在“互联网+”的社会环境下,信用货币已经演变为电子信息与数据,更加容易通过银行业体系的开户、服务、合作、往来、债权与债务等渠道传导至银行领域。


银行业与“影子金融”的交集,源头在于开设账户。传导路径在于汇兑结算、授信和信贷、担保与联保链、票据和融资、账户托管与增信等服务。感染方式在于非审慎、非实名制的高杠杆业务往来。


综观近年来社会乱办金融渗透、感染银行业的主要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银行业账户开设与使用不完全遵循实名制。大中城市的银行机构在开设基本账户时,一般尚可遵循管理规定。农村及乡镇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账户时,未必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特别是开设临时、辅助账户和自然人账户,非审慎的银行业机构存在借名、匿名、异名、化名、假名、冒名等情况。这往往为非规范的金融交易、关联交易等提供便利,并潜藏着风险隐患。


非审慎的账户使用监督不到位,出现非审慎合作。临时账户、辅助账户往往是金融掮客或银行业务冲时点的工具。涉及账户使用、资金托管、交易往来的监督不严格,相应的银行服务极易成为过度授信、片面合作、资金炒作与无序汇转的间接支持力量。过去几年出现的“资产池”和结构性理财产品,容易成为“过桥贷款”、存款“冲击时点”、调控上级目标任务的临时甚至匿名账户,潜伏着较大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合规风险。


与“影子金融”非审慎合作的炒快钱、挣热钱行为,借助私募基金、理财账户托管等推高杠杆的行为。最近几年个别银行与私募基金、证券商合作,对投资理财过度授信或匹配资金,对商圈及“融资担保”授信过度、杠杆过高,无意中支持了部分合作客户过度开展虚拟经济的炒作,参与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股票交易以及相应的资金匹配,成为推进经济泡沫的重要力量。


最近几年实体经济增长放缓,PPI持续50多个月下行,传统客户偿债能力下降,新兴产业处于培育发展时期,资金吸纳能力有限。银行部分信贷资金脱实就虚,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流动性更强的炒作投机资金,在二级市场炒买炒卖股票、期货等以赚取快钱和热钱。


协同配合行业、商圈或产权中介,过度开展融资或做市。最近几年出现的文化与艺术品交易,自主设定的融资为主、杠杆匹配的炒作经济,无不涉及银行机构开设账户,提供清算,予以交收、交割和汇兑服务,也有的通过与开户银行合作,予以匹配资金,寻求市场化高利差收益。钢铁贸易、铁矿石交易、“蒜你狠”“姜你军”“糖高中”“房悬零”,无不与业务链条中的游资有关,也可能与相关银行机构予以直接或间接地融资支持有关。比如,2016年上半年“野蛮人”投资万科的巨额资金来源,即有20多家合作的银行、证券公司予以理财、信贷、票据等多种融资支持。


影子金融体系也对社会乱办金融现象起到推波助澜作用。金融行业的“资产池”“表外业务”“理财业务”“过桥融资”“代理发行债券”及“表外资产”业务等,在规避“合意信贷规模”的同时,规避内部授权与授信,适应市场的灵活需求,成为社会乱办金融的推手。特别是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票据业务,难以解包的“资产池”和“资产包”业务,本质就是影子金融体系。这是社会乱办金融容易向银行业渗透的最薄弱环节。


内外勾结导致的风险与案件给银行机构带来负面影响。最近几年随着P2P、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社会办金融的兴盛,银行业部分员工另谋职业,因市场变幻、竞争压力和风险暴露等种种因素,使个别人员利用在银行机构的资源,通过所谓的合作转移、转嫁、舒缓其风险。


依托银行业的门面与柜台,员工搞自发性“理财业务”。部分银行基层高管或员工卷入乱办金融风波,成为乱集资的工具与帮凶。他们借助银行业的营业场所,引诱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参与非法账外乱办金融服务,成为事实上的账外经营,表现为多元合作的乱办代理、发售飞单、工序外包以及充当金融掮客,擅自搞委托代理业务。非审慎的业务考核与存款任务,以及员工通过临时账户和匿名、假名、借名、异名、冒名、顶名开户的账户调控存款任务,开展与社会金融机构的过江龙资金、冲击时点的临时存款户合作等,是最容易感染风险、造成损失的环节所在。


构建银行业防范“影子金融”的隔离墙


构建银行业防范“影子金融”的隔离墙与固坡堤,应当成为确保银行业抵御社会金融风险的关键。


自觉坚持开设账户的“金融实名制”。银行需要遵循账户开设的“实名制”要求,严格程序与条件严谨操作。确保基本账户、辅助账户或临时账户开设的基本条件与程序,为征信提供真实、客观、健全的客户信息。限期对匿名、假名、借名、异名账户进行清理,严格实施账户的销户管理,确保从源头杜绝社会乱办金融与银行的联系。


严格账户分类规范使用与持续监督。银行业机构应坚持“认识你的客户”,予以分类授信、授权与持续的客户计分与动态调整。实施持续的动态风险分类管理,匹配针对性、差异化的资产、负债和综合业务服务。对于客户账户的现金流量、总额与结构进行持续的服务与监督。确保对重要的客户资金流向、流量与本单位的头寸管理相协同,保障银行服务与客户的生产和经营相适应。对于客户的资金流向、流量明显与其业务不相适应的可疑交易,银行有义务遵循有关规定实施预警或报告。银行应力求避免为了自身的蝇头小利而导致间接支持客户的非法交易、不法活动或洗钱活动,努力确保与“熟悉的客户”持续安全交易与规范交往。


审慎与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协作,并实施账户托管。针对明确的类金融企业账户,实施明确的专项托管,有别于一般工商客户账户的监督和“合约”。对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信息的分享,总账与分户账、类金融客户的明细账户或专门的分户账号,银行均宜在托管协议中作明确约定。对于客户潜在的可能风险,均宜设定先决条件以确保风险隔离。如果客户不遵循法律法规出借账户和骗取银行的委托代理服务进而引发合同、法律、声誉、道德风险,银行机构需要设立防火墙并采取预警、隔离措施。


实施对银行分支机构与类金融机构的合作规范管理。与社会乱办金融合作或间接为其提供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与相关的银行机构没有对分支机构与融资担保、小额信贷、P2P、私募基金等的业务合作分别授权与规范管理有关。银行业法人机构应当出台分支机构与类金融机构合作的规范管理,确保分支机构不滥用代理或合作权力。


实施对员工行为的持续规范管理与再监督。外部风险向银行业渗透,同银行员工的规范程度相关。越权代理、滥用职权、行为失当、团伙违规是形成社会风险的必要条件。基层单位对关联客户、关联关系的滥用授权,高杠杆授信,盲目片面使用创新工具、违规理财、虚假票据等,均容易引起社会风险向银行业转移。加强对员工的行为监督与规范,加强员工忠诚度、专业性管理,成为防范和避免社会风险感染的重要一环。


实施对类金融机构的审慎归口账户监管与服务。对这类机构的监管往往监管主体交叉,监管边界模糊。监管机构宜明确对这类机构的开户、账户托管的一般原则,应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责任,对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机构资质和行为予以规范。确保类金融机构的开户、汇兑、结算合理、合法、合规,对其提供的服务要在相关制度和行业自律的框架下开展,避免这类机构开展高杠杆、高负债业务和跨界违规服务。


对感染社会金融风险的银行机构实施问责处理。对银行从业违规人员,行业部门宜建立黑名单,向全行业公布违规人员的查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有问题人员的“带病流动”。对于银行高管参与社会乱办金融的问题,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信息也应在行业内公布。涉及类金融机构拟使用的人员,金融监管部门应对相应的有权监管部门提出审慎性建议,避免有问题人员的跨界使用,对金融行业开列的黑名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监管。


充分发挥央行征信的职能作用,构建信息共享制度。金融体系及类金融行为均需要征信体系保障。相关部门宜加强社会乱办金融信息的共享与披露,确保对社会乱办金融机构查处信息透明,以此构建诚信、牢固的正规金融防范社会乱办金融的风险体系和运行机制,避免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影子金融”交叉感染。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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